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是一項忠誠度計劃,其目的在促進新加坡航空有限公司(「新加坡航空」或「新加坡航空公司」)或其指定合作夥伴所提供之商品的購買或服務的使用。 HighFlyer、HighFlyer積分和 HighFlyer商務聯名卡是新加坡航空品牌忠誠計劃(下稱本計劃)的一部分。新加坡航空並無意營運受新加坡「支付服務法(Payment Services Act, PSA)」所監管的支付服務 (無論是經由本計劃、HighFlyer、HighFlyer 積分和 HighFlyer商務聯名卡或其他方式),並且新加坡航空並未依「支付服務法」(PSA)獲得許可、批准、註冊或監管。因此,HighFlyer 積分持有人和計劃參與者將不受「支付服務法」(PSA)及相關子法、規則、通告、通知、指令和指導原則所提供之保護。如購買 HighFlyer 積分,則此類購買的 HighFlyer 積分只能在新加坡用於支付或部分支付新加坡航空和/或新加坡航空相關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或兩者)。
定義
下列專有名詞,除本條款及條件中另有相反或其他之定義外,其定義如本節所定。
「授權碼」 |
係指在優惠等級同意書所提供之全球分銷系統英數字元代碼,用於取得折扣優惠。 |
「帳戶經理」 |
係指企業專屬的HighFlyer帳戶經理,其電子郵件地址將不時由新加坡航空公司通知企業。 |
「ACTM」 |
係指第 1.13 條所述,參與差旅業務之企業戶副差旅經理(Assistant Corporate Travel Manager )。 |
「關係企業」 |
係指以下任一商業實體: i. 控制公司; ii. 被企業控制之公司;或 iii. 受(i)或(ii)控制之公司, 上述「控制」或「被控制」,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50%具表決權之已發行股份或享有其權益。 |
「授權旅行社」 |
定義如第 3.1 條。 |
「企業」 |
係指第 1.2 條所述申請加入會員之企業或法人團體或實體,並包含合夥及獨資企業。 |
「企業代碼」 |
係指優惠等級同意書和/或註冊通知中所提供由英數字元組成之企業識別代碼,用於識別企業。 |
「CT」 |
係指依第 1.14 條之定義,在該條下綁定HighFlyer 帳戶之企業員工。 |
「CTM」 |
係指第 1.10 條所述,參與差旅業務之企業戶差旅經理(Corporate Travel Manager)。 |
「折扣優惠」 |
定義如第 7.1 條。 |
「折扣優惠有效日期」 |
定義如第 7.2 條。 |
「優惠等級同意書」 |
定義如第 7.2 條。 |
「生效日期」 |
定義如第 1.12 條。 |
「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 |
定義如第 4.3 條。 |
「合格乘客」 |
係指為商務目的而旅行且其機票費用係由企業或其關係企業支付之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及其直系親屬、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客戶、顧問和承包商。 |
「註冊通知」 |
定義如第 1.12 條。 |
「HighFlyer」或「本計劃」 |
係指如前言所述之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 |
「HighFlyer商務聯名卡」 |
係指由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Express International, Inc)發行之商務信用卡或簽帳卡,其上印有 HighFlyer 之名稱、商標及/或標示。 |
「HighFlyer積分」 |
係指新加坡航空公司在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下所提供之 HighFlyer點數積分,如前言及第 4.1 條文所述。 |
「HighFlyer官網」 |
係指新加坡航空公司為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設立的網頁,網址為https://www.singaporeair.com/sq-corporate/hf-landing-page/,或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時指定之其他網址。 |
「合資公司」 |
定義如第 8.18 條。 |
「KrisFlyer菁英金卡」 |
定義如第5.9條。 |
「KrisFlyer條款與條件」 |
係指KrisFlyer 會員條款與條件,網址為https://www.singaporeair.com/en_UK/ppsclub_krisflyer/termsconditions-kf/。 |
「貴賓室合作夥伴」 |
定義如第 5.8 條。 |
「貴賓室通行證」 |
定義如第 5.8 條。 |
「里程獎勵」 |
定義如第 6.1 條。 |
「飛行量」 |
係指由合格乘客搭乘SQ機票簽發的新加坡航空(SQ)營運的航班所產生的總飛行量。 |
「OBT」 |
定義如第 7.6 條。 |
「企業線上訂位平台」 |
係指新加坡航空之企業線上訂位平台,網址為www.singaporeair.com。 |
「相關國家」 |
定義如第 7.4 條。 |
「指定KrisFlyer 帳戶」 |
定義如第 5.5.a 條。 |
「過渡期」 |
定義如第 2.3 條。 |
「條款與條件」 |
係指本條款與條件,包含新加坡航空公司對其之不時修訂與變更。 |
2.1. 企業的 CTM 得指派 ACTM作為支援管理人員來管理其 HighFlyer 帳戶,新加坡航空公司得不時要求企業提供所有必要的資訊,企業得透過企業線上訂位平台的帳戶、與企業帳戶經理之電子郵件或於HighFlyer_Support@Singaporeair.com.sg上提交。
2.2. 在任何時候,HighFlyer Basic級別下的企業,在其 HighFlyer 帳戶中登記之ACTM至多以三(3)位為限,CT則以三十(30)位為限。
2.3. 自生效日期起一個月內(「過渡期」),屬於 HighFlyer Basic級別的企業,得隨時無限制次數變更與其HighFlyer帳戶綁定之 CT 名單,但最多以不超過三十(30)位 CT為限。
2.4. 過渡期後, HighFlyer Basic級別企業得變更 CT 名單之次數,應以每月十五 (15) 次為限。每一次CT人數之增加、移除均屬一次變更(例如,在一個日曆月內删除一 (1) 位 CT 和增加兩 (2) 位 CT,此動作即構成該月內總共三 (3) 次變更)。
2.5. 企業應確保其在企業線上訂位平台的帳戶,或其不時向新加坡航空公司提供的所有聯絡資訊及其他資訊(包括與其CTs/CTM/ACTMs相關的資訊),在參與本計劃的期間內均為正確。一旦一位CT 、CTM或ACTM被免除職務或與該企業終止僱傭關係,企業應盡快將此 CT 、CTM或ACTM從其HighFlyer帳戶中移除。新加坡航空公司對於企業或任何人因企業未遵守本條款所遭致之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支出、訴訟、主張、請求、訴訟程序及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損失或誤用HighFlyer積分),不承擔任何責任。
3.1 各企業的 CT(s)、CTM 和 ACTM(s) 皆可透過新加坡航空公司的企業線上訂位平台、任何新加坡航空公司票務務中心、客服中心,或透過經授權開立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的旅行社(「授權旅行社」)直接購買符合新加坡航空的機票。企業用於購買新加坡航空機票的旅行管理公司必須為授權旅行社。
3.2除經由新加坡航空公司手機應用程式「企業訂位」選項所開立的機票外,其餘透過新加坡航空公司手機應用程式管道(例如:一般「搜尋航班」頁面)所開立的機票皆不適用累積 HighFlyer積分。僅有已綁定企業 HighFlyer 帳戶之CT能透過企業線上訂位平台進行機票預訂。
4.1. HighFlyer 積分是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中的基本計量單位。
4.2 參與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中的所有企業均應擁有各自的 HighFlyer 帳戶,以累積 HighFlyer積分。HighFlyer積分無法直接兌換成現金。
4.3 在始終遵守第4.5 – 4.9條的前提下, HighFlyer積分只能透過合格乘客使用SQ機票簽發的新加坡航空(SQ)營運之指定航班賺取,不包括其他航空公司營運的 SQ代碼共享航班,但由以下航空公司營運的指定代碼共享航班除外:德國漢莎航空股份公司(「LH」)、瑞士國際航空股份公司(「LX」)、奧地利航空股份公司(「OS」)和酷航私人有限公司(「TR」或「酷航」),詳見以下段落(「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
i. 合格乘客若持有SQ、LH 或 LX 簽發的機票,乘坐指定的LH、LX 和OS 營運的航班旅行,即可賺取HighFlyer 積分,且此類機票是在2018 年 4 月 2 日或之後簽發從新加坡、馬來西亞或澳洲出發,飛往德國、瑞士、奧地利或比利時之旅行,反之亦然。V 或 W 訂位艙等簽發的LH 或LX 機票只能以 50% 的折減累積費率累積 HighFlyer 積分。 S 或 L 訂位艙等簽發的機票不符合累積 HighFlyer 積分的資格。
ii. 以SQ或TR機票簽發但由酷航(TR) 營運的指定航班或經由 https://makeabooking.flyscoot.com/portal/highflyerlogin 登入HighFlyer帳戶預訂,由合格乘客使用之酷航(TR)機票,得賺取 HighFlyer積分。但以 T 或 I 之訂位艙等簽發之機票則不具累積 HighFlyer積分的資格。
4.4為使企業藉由搭乘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而在其 HighFlyer 帳戶中累積 HighFlyer積分,企業應在訂位時提供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時要求的所有必要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之企業代碼。企業未遵守本條款將無法在其 HighFlyer 帳戶中累積HighFlyer積分。HighFlyer積分累積要求可能會因所在國家而異,且將由新加坡航空公司隨時全權酌情更改。
4.5 僅有以公開票價開立的機票/訂位方得藉由搭乘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而累積 HighFlyer積分。為避免疑義,任何包機或以團體票價、海軍票價、學生票價、孩童與嬰兒票價、企業折扣優惠票價(包括依第 7 條規定所開立之票價)、促銷優惠票價以及協商或合約票價所開立的機票/訂位皆不計入 HighFlyer積分累積。
4.6透過mySQupgrade購買或以差旅員工的KrisFlyer 哩程兌換的客艙升等,不計入 HighFlyer積分累積。
4.7 以 V 或 K 訂位艙等所簽發的機票/訂位不具有累積 HighFlyer 積分之資格。以 Q 或 N 訂位艙等所簽發的機票僅可以50%之折減累積費率累積HighFlyer 積分。
4.8 企業加入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前已開立之機票/訂位,恕無法獲得 HighFlyer 積分。
4.9 若企業的 HighFlyer 帳戶已被暫停,或 員工綁定的 KrisFlyer 帳戶已被暫停,則即使搭乘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亦無法累積任何 HighFlyer積分。
4.10 於遵照第5.4(d)條之前提下,每次符合累積積分資格之航班所賺取的 HighFlyer 積分,係基本票價扣除機場稅、政府附加費用和分銷費用(以新幣計),再以企業 HighFlyer 級別和訂位艙等之累積費率計算的總和結果。
4.11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下之四種級別:HighFlyer、HighFlyer銀級、HighFlyer金級及HighFlyer白金級,具有相異之累積費率。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更改累積費率之權利,且無須另行通知。
4.12 根據KrisFlyer條款與條件,每個綁定的 KrisFlyer 帳戶將可繼續累積 KrisFlyer 哩程數,而企業同時也可透過綁定的 KrisFlyer 帳戶所搭乘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以賺取 HighFlyer 積分。
4.13 企業累積的 HighFlyer積分不得轉讓給不同的 HighFlyer 帳戶。
4.14 搭乘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所累積的 HighFlyer積分可能需要自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完成時起 4 週的作業時間方能更新至企業的 HighFlyer 帳戶, CTM 和 ACTM(s)得透過企業線上訂位平台確認。
4.15 若在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後HighFlyer積分未予累積者,CTM 或 ACTM(s) 可在航班出發日後的 6 個月内,透過企業線上訂位平台提出HighFlyer 積分追溯申請。航班日期 6 個月後提出的追溯申請將恕不受理。
4.16 企業可能不時有資格向指定的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的合作夥伴處賺取 HighFlyer 紅利點數積分。此類 HighFlyer積分可能需要較長的作業時間方能反應至企業的 HighFlyer 帳戶中。
4.17 企業的 HighFlyer 積分將於取得日起算三 (3) 年後之相當月末日新加坡時間(GMT +0800h)23:59到期。例如:2017 年 7 月計入企業 HighFlyer 帳戶的 HighFlyer 積分,將於 2020 年 7 月 31 日新加坡時間 (GMT +0800h) 的 23:59到期。
4.18 HighFlyer 積分之有效期不得延長。逾期之 HighFlyer 積分均將作廢。
4.19 有關非航班相關交易的HighFlyer積分累積可能適用額外的條款與條件。請參HighFlyer官網所列非航空公司合作夥伴清單以獲得更多資訊。
5.1. 基於本條款與條件,HighFlyer 積分可用於下列目的:
i. 兌換新加坡航空與夥伴航空公司的獎勵機票及指定的附加服務。
ii. 轉換為 KrisFlyer 哩程數
iii. 兌換合作夥伴的兌換券和貴賓室通行證。
iv. 兌換KrisFlyer菁英金卡會員資格。
v. 兌換本計劃兌換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
5.2. HighFlyer 積分不得用於KrisFlyer 計劃或兌換現金。
5.3. 企業應確保其CTM 和 ACTM(s)有權使用企業之HighFlyer帳戶進行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企業的 HighFlyer 積分兌換任何商品或服務。
5.4. 兌換新加坡航空公司航班商品
A
B
“KrisFlyer 哩程”
“HighFlyer 積分”
“KrisFlyer 帳戶”
“HighFlyer 帳戶”
“星空聯盟獎勵機票”
“LHG 獎勵機票”
“星空聯盟獎勵圖表”
“LHG 獎勵圖表”
6.1 獎勵(「里程獎勵」)應授予符合本條款所述飛行量資格標準的 HighFlyer 帳戶。為追蹤企業的飛行量以確定其是否具備取得里程獎勵之資格,企業必須在預訂時提供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時要求的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之企業代碼。
6.2 針對 HighFlyer 銀級/金級/白金級之會員,在符合資格期間搭乘搭新加坡航空公司航班並符合優惠等級同意書規定之飛行量資格條件後,將授予里程獎勵。對於 HighFlyer Basic級別之會員,當企業的飛行量達到銀級最低消費的 10% 以及 50%時,將授予里程獎勵(參閱 HighFlyer官網)。資格效期不得延長,亦不得免除取得里程獎勵所需之最低飛行量。
i. HighFlyer Basic級別企業之里程獎勵資格效期於建立 HighFlyer 帳戶的月份開始,並在 11 個月後結束;期間經過後,累積里程資格的飛行量將於每經過十二(12)個月後重新計算。例如:於 2021 年9月建立HighFlyer 帳戶之企業,首次資格效期為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ii. HighFlyer 銀級、金級和白金級之企業的里程獎勵資格效期為折扣優惠有效日期當月起算後 11 個月;期間經過後,計入里程獎勵資格的飛行量將於每經過十二(12)個月後重新計算。例如:若企業於 2021 年9月之折扣優惠有效日期與新加坡航空公司簽訂 HighFlyer 銀級及其相關福利的協議,則首次HighFlyer 銀級適用期間為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6.3 若企業之 HighFlyer級別在里程獎勵資格效期內有所變更,則累積之飛行量將重新計算,並適用新級別之資格效期。例如:在 2022 年9月建立的 HighFlyer 帳戶並在 2022 年12月升等至 HighFlyer 銀級的企業,HighFlyer 銀級里程獎勵的資格效期將為 2022 年12月至 2023 年11月。任何從2022 年9月至 2022 年11月之間從HighFlyer Basic級別的里程獎勵累計的任何飛行量將不計入 HighFlyer 銀級里程獎勵內。
6.4 里程獎勵從達到相應標準之日期起到獎勵發放之時間可能需要多達 6 個星期。里程獎勵由第三方提供者(例如貴賓室合作夥伴)(「TP 獎勵」)提供,企業同意此類供應商為里程獎勵發行、履行和提供服務之目的與登記在案之 CTM 聯絡。新加坡航空公司不就該第三方供應商與企業之間之互動負責。
6.6 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自行更改里程獎勵之權利,包括其獎勵與資格條件,且無須事先通知。
6.7 新加坡航空公司有權自行為參與計劃之個別企業設計客製化之里程獎勵,包括提供不同獎勵內容及修改資格條件。
6.8 其他特定里程獎勵條款與條件亦可能一併適用。當貴賓室通行證作為里程獎勵發放時,本條款第 5.8 條規定適用於此類貴賓室通行證的兌換及使用。
7.1 新加坡航空公司將針對HighFlyer 銀級/金級/白金級的企業,提供預先折扣之企業優惠票價(「折扣優惠」),於合格乘客向新加坡航空公司購買以差旅為目的之機票時,亦有適用。
7.2 在此規定之折扣優惠應適用之特定時間及條件,將於書面信函通知中達成合意(「優惠等級同意書」)。折扣優惠之生效日以優惠等級同意書上所載為準(下稱「折扣優惠有效日期」),在指定之有效期內持續有效。新加坡航空公司得全權自行斟酌隨時調整折扣優惠,此調整應自動對企業發生約束力。於企業 HighFlyer 銀級/金級/白金級之會員資格到期後,除依據本條款與條件另行終止外,企業的HighFlyer會員資格應持續有效。
7.3 任何機票的購買必須符合優惠等級同意書中的所有說明、指南和/或要求,並必須在預訂時提供企業的授權碼,否則折扣優惠將無法於該航班使用。更必須於預訂時提供企業之企業代碼,以便將合格乘客的飛行量計入企業的飛行量目標。新加坡航空公司對於企業(或其CT、CTM、ACTM或其所指定之授權旅行社)因未遵守本條款所遭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不提供折扣優惠),不承擔任何責任。
7.4 如優惠等級同意書所述,折扣優惠僅於國家之銷售點(「相關國家」)或可由新加坡航空公司簽發出發票價之任何國家之啟程地提供予企業,且僅適用於合格乘客從相關國家出發的旅行。企業不得將折扣優惠用於未在本協議中明確規定之任何目的,且不得轉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折扣優惠給任何其他人士。優惠等級同意書之條款與條件為企業機密,未經新加坡航空公司事前書面核准,不得向第三方揭露,新加坡航空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授予該批准。企業對於因未遵守本條款而可能直接或間接對新加坡航空公司產生的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支出、訴訟、主張、請求、訴訟程序及其他責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5 取得折扣優惠之企業,應將新加坡航空公司指定為其所核准供應商名單上之「首選航空公司」,並通知合格乘客。企業亦應通知其指定之授權旅行社,新加坡航空公司已獲指定為「首選航空公司」。
7.6 經企業認為有其必要且可行,企業同意在折扣優惠有效日期前之任何時點,授權新加坡航空公司檢視該企業之線上訂位工具(「OBT」),確認約定之折扣優惠已完整載入 OBT。
7.7 在不損及新加坡航空公司依本條款與條件享有之終止權的前提下,新加坡航空公司本於全權裁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撤銷或重新指定企業之 HighFlyer 級別狀態及所有適用於該企業之級別利益,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基於第 7.1 條及 7.2 條以外之任何目的使用折扣優惠;企業未能達成飛行量目標;及/或任何未經授權揭露予第三方之行為。
7.8 企業同意與新加坡航空公簽訂的任何其他企業折扣協議,包括企業差旅計劃,將視為自折扣優惠有效日期起終止,並適用本協議條款。
8.1 除非所適用之法律或法規另有禁止規定,否則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不需事先通知即得更改任何本計劃條款與條件或本計劃優惠的權利,即使此類更改可能影響任何企業已累積的 HighFlyer 積分或獎勵的價值。在更改發布後繼續參與該計劃或不終止您的會員資格即表示您接受或視為接受此類更改。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變更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所示事項之權利:
a.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合作夥伴或參與組織。
b. 有關賺取或累積 HighFlyer 積分的規則。
c. 有關使用或兌換 HighFlyer 積分規則及適用城市。
d. 特別優惠及促銷活動之內容。本計劃合作夥伴所提供之獎勵,應取決於該合作夥伴是否持續參與HighFlyer新航商旅計劃。
8.2 若新加坡航空公司發現任何企業濫用或不當使用其 HighFlyer 帳戶或權益(是否有此情形應由新航全權決定),該HighFlyer帳戶可能立即被暫停使用並禁止執行後續交易。在此情況下,僅有新加坡航空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恢復該帳戶之資格。
8.3 經發現任何不具資格(不論任何理由)而計入企業HighFlyer帳戶的HighFlyer積分將被自動扣除。新加坡航空公司有權且無須事前通知,自任何企業HighFlyer帳戶中扣除和/或計入任何HighFlyer積分,以更正帳戶活動及交易中的任何錯誤或不準確之處。
8.4 有關CTMs 、ACTMs 及 CTs 個人資料處理之資訊規範於新加坡航空公司隱私權政策,網址為https://www.singaporeair.com/en_UK/privacy-policy/。
8.5 在企業同意之前提下,新加坡航空公司得向企業發送包含行銷廣告、促銷和業務更新(「訊息性資訊」)之電子郵件。企業承諾,除非經新加坡航空公司之明確書面授權,不得以新加坡航空公司名義散佈和/或發送此訊息性資訊予其員工。企業得隨時透過點擊電子郵件中的「取消訂閱」選項,或透過其在企業線上訂位平台之帳戶更改電子郵件訂閱偏好,以指示新加坡航空公司不再發送此類訊息性資訊。
8.6 針對企業或企業之CTs因企業之HighFlyer會員資格或參與HighFlyer新航商旅計劃所生之任何所得稅、使用稅、消費稅或其他稅務責任,新加坡航空公司不為任何保證。舉例而言,若企業因業務支出而獲得 HighFlyer積分可能會產生特定納稅義務。建議企業及企業CTs與會計師或稅務顧問進行確認以獲得進一步之資訊。
8.7 企業對因成為 HighFlyer 的會員或因參與本計劃而產生的任何納稅義務,由該企業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8.8 試圖或實際出售或交換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的任何權益應予禁止,違者該等權益將被取消。企業對於因未遵守本條款而可能對新加坡航空公司產生的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支出、訴訟、主張、請求、訴訟程序及其他責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8.9 企業為(a)累積HighFlyer積分、(b)計入里程獎勵或(c)使用折扣優惠之所有購買,必須僅用於合格乘客之差旅航程(非航班交易除外),且最終必須由企業或其關係企業支付,不得由其他方支付。經新加坡航空公司要求,企業應向新加坡航空公司提供已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書面證據。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隨時審核企業的 HighFlyer 帳戶是否遵守本計劃條款與規範之權利,無須事前通知。
8.10 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隨時終止本計劃或本計劃中任何部分之權利,無須事前通知,即使該終止行為可能影響企業累積或兌換 HighFlyer 積分的權利。對於企業因本計劃的任何變更或終止而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8.11 由新加坡航空公司或第三方提供者(例如貴賓室合作夥伴)以電子郵件核發的任何里程獎勵或使用HighFlyer積分兌換之商品或服務,若因無效或不正確之聯絡資訊(如本條款第2.5條所述)致未能傳達予企業或其CTs/CTM/ACTMs者,該里程獎勵、商品或服務均應視為失效,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8.12 新加坡航空公司對於第三方供應商或本計劃合作夥伴提供或承諾之任何商品與服務(「合作夥伴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兌換券、 TP 獎勵及貴賓室通行證,不承擔任何責任,亦不就合作夥伴產品之合目的性、品質或完整性為任何聲明或保證,無論是明示、法律上默示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並且不對與合作夥伴產品有關對於企業或其員工所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人員之死傷或財產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8.13 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轉讓或處理本條款與條件的權利,以利於其任何子公司、分包商或指定代理人履行新加坡航空公司於本條款與條件下的任何義務。因非新加坡航空公司可合理控制之因素所致其分包商及/或代理人之遲延或不履行,新航不需對企業承擔任何責任。未經新加坡航空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企業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或移轉本條款與條件,或委託他人履行本條款與條件。
8.14 若本條款與條件有其他語言版本,各版本間如有任何歧異,以英文版本之含義與解釋為準。
8.15 新加坡航空公司對於其官網上以其所認適當之任何形式所公布之條款與條件保留解釋、適用與溝通之權利。新加坡航空公司在個案中所作成之任何決定均應為終局確定之決定。
8.16 企業承認新加坡航空公司現行一般運送條款適用於向新加坡航空公司購買的所有機票。
8.17 新加坡航空公司與企業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或媒體揭露根據本計劃向他方揭露之任何資訊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修訂之優惠等級同意書(如有適用)所規定之折扣費率與條款)。本保密義務於企業參與本計劃之期間到期或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8.18 向媒體發佈、公開揭露或提及本計畫條款與條件前,新加坡航空公司與企業任一方均應向他方提供新聞稿草稿或社群媒體發文草稿並獲得他方之事先書面同意。為避免疑義,本條款項下所規定之義務於本條款與條件到期或終止後仍具效力,不受時間限制。於相關監管機關所給予壟斷豁免權之範圍內,新加坡航空公司得向其合資企業(「合資公司」)的航空公司合作夥伴揭露(a)企業名稱,(b)企業於本協議下之航線年度支出,以及(c)新加坡航空公司於本協議下在航線上給予企業的折扣優惠。
8.19 任一方均不應對於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之遲延或不履行,包括但不限於騷亂、叛亂、意外爆炸、洪水、風暴、機械故障、異常惡劣的天氣、勞資中斷、勞資糾紛、罷工、停電、燃料短缺、電機系統故障、人為災害和天災。當事人義務之履行應在上開不可抗力情況存續期間暫停,並於該情況除去時恢復。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一方連續九十 (90) 天無法履行本計劃之義務,他方得終止企業參與本計劃。
8.20 企業就參與本計劃所涉之風險與法律責任,應為其本身及員工投保,包括但不限於網路資安風險,及因人身傷害、疾病和死亡所生之請求。若企業投保的保險不足或無法完全承擔企業對新加坡航空公司之責任,不影響企業對新加坡航空公司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8.21 本協議明確提及的所有文件、條款和條件以及其他文書亦將作為本條款與條件的一部分,並且對本條款與條件的所有引用亦均應被視為被引用且包含於該等文書內。本條款與條件羅列雙方之完整協議,並取代先前與此相關之所有協議、陳述、聲明和理解(無論是口頭或書面)。
8.22 關於本條款與條件之任何聲明、陳述、保證或承諾,如有違反,企業同意其得主張之權利及救濟措施以違反本條款與條件所得主張者為限,並排除所有其他權利及補救措施(包括侵權行為規定或其他法律規範之救濟措施)。對於企業因參與本計劃或與之相關所遭致之任何特殊、間接或結果性損失、損害或支出,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譽損失、業務損失、營業收入或儲蓄損失及所有其他純粹經濟上損失。
8.23 企業明確承認並認知新加坡航空公司是新加坡航空公司之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譽、服務標誌、商標、域名和標誌,合稱「新加坡航空智慧財產權」)的唯一且專屬排他之所有者。企業同意,在未經新加坡航空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前(新加坡航空公司得全權自行斟酌是否同意),不會使用新加坡航空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新加坡航空公司之商標或徽標)。
8.24 於遵照第 8.23 條之前提下,新加坡航空公司基於向合格乘客促銷本計劃之目的,授予企業一個非專屬、不可移轉、不可再授權、全球性、買斷式授權,以使用新加坡航空公司之商標和徽標。對於新加坡航空公司因企業濫用或侵占新加坡航空智慧財產權所遭致之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支出、訴訟、主張、請求、訴訟程序及其他責任,企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8.25 根據HighFlyer新航商旅計劃所需發送給另一方之任何請求、通知或其他通信均應以書面為之,並得以下列方式以電子郵件發送:(a)於企業,應發送至企業線上訂位平台之企業帳戶中的CTM電子郵件地址;(b)於新加坡航空公司,應發送予企業帳戶經理或HighFlyer_Support@Singaporeair.com.sg。
8.26 若本條款與條件中特定條款被任一司法管轄區之法律認定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具可執行性,不影響其他條款於該司法管轄區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亦不影響本條款與條件之其他各條款於或本條款與條件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域之合法性、有效性與可執行性。
8.27 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本條款與條件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措施均不構成權利之拋棄。本協議任何一方若僅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措施,也不影響該方就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措施之後續或進一步行使。
8.28 本協議任一方知悉或默許違反本條款與條件下任何條款或條件之行為,不構成或被視為對該等條款或條件或其中任一項之拋棄,除非拋棄之意思係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
8.29 本條款與條件應受新加坡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據以解釋之。如有爭議,新加坡共和國法院具有絕對及專屬管轄權。
更新至 2024 年 八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