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與條件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是一項忠誠度計劃,其目的在促進新加坡航空有限公司(「新加坡航空」或「新加坡航空公司」)或其指定合作夥伴所提供之商品的購買或服務的使用。 HighFlyer、HighFlyer積分和 HighFlyer商務聯名卡是新加坡航空品牌忠誠計劃(下稱本計劃)的一部分。新加坡航空並無意營運受新加坡「支付服務法(Payment Services Act, PSA)」所監管的支付服務 (無論是經由本計劃、HighFlyer、HighFlyer 積分和 HighFlyer商務聯名卡或其他方式),並且新加坡航空並未依「支付服務法」(PSA)獲得許可、批准、註冊或監管。因此,HighFlyer 積分持有人和計劃參與者將不受「支付服務法」(PSA)及相關子法、規則、通告、通知、指令和指導原則所提供之保護。如購買 HighFlyer 積分,則此類購買的 HighFlyer 積分只能在新加坡用於支付或部分支付新加坡航空和/或新加坡航空相關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或兩者)。


定義

下列專有名詞,除本條款及條件中另有相反或其他之定義外,其定義如本節所定。

「授權碼」

係指在優惠等級同意書所提供之全球分銷系統英數字元代碼,用於取得折扣優惠。

「帳戶經理」

係指企業專屬的HighFlyer帳戶經理,其電子郵件地址將不時由新加坡航空公司通知企業。

「ACTM」

係指第 1.13 條所述,參與差旅業務之企業戶副差旅經理(Assistant Corporate Travel Manager )。

「關係企業」

係指以下任一商業實體:

i. 控制公司;

ii. 被企業控制之公司;或

iii. 受(i)或(ii)控制之公司,

上述「控制」或「被控制」,係指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50%具表決權之已發行股份或享有其權益。

「授權旅行社」

定義如第 3.1 條。

「企業」

係指第 1.2 條所述申請加入會員之企業或法人團體或實體,並包含合夥及獨資企業。

「企業代碼」

係指優惠等級同意書和/或註冊通知中所提供由英數字元組成之企業識別代碼,用於識別企業。

「CT」

係指依第 1.14 條之定義,在該條下綁定HighFlyer 帳戶之企業員工。

「CTM」

係指第 1.10 條所述,參與差旅業務之企業戶差旅經理(Corporate Travel Manager)。

「折扣優惠」

定義如第 7.1 條。

「折扣優惠有效日期」

定義如第 7.2 條。

「優惠等級同意書」

定義如第 7.2 條。

「生效日期」

定義如第 1.12 條。

「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

定義如第 4.3 條。

「合格乘客」

係指為商務目的而旅行且其機票費用係由企業或其關係企業支付之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員工及其直系親屬、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客戶、顧問和承包商。

「註冊通知」

定義如第 1.12 條。

「HighFlyer」或「本計劃」

係指如前言所述之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

「HighFlyer商務聯名卡」

係指由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Express International, Inc)發行之商務信用卡或簽帳卡,其上印有 HighFlyer 之名稱、商標及/或標示。

「HighFlyer積分」

係指新加坡航空公司在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下所提供之 HighFlyer點數積分,如前言及第 4.1 條文所述。

「HighFlyer官網」

係指新加坡航空公司為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設立的網頁,網址為https://www.singaporeair.com/sq-corporate/hf-landing-page/,或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時指定之其他網址。

「合資公司」

定義如第 8.18 條。

「KrisFlyer菁英金卡」

定義如第5.9條。

「KrisFlyer條款與條件」

係指KrisFlyer 會員條款與條件,網址為https://www.singaporeair.com/en_UK/ppsclub_krisflyer/termsconditions-kf/。

「貴賓室合作夥伴」

定義如第 5.8 條。

「貴賓室通行證」

定義如第 5.8 條。

「里程獎勵」

定義如第 6.1 條。

「飛行量」

係指由合格乘客搭乘SQ機票簽發的新加坡航空(SQ)營運的航班所產生的總飛行量。

「OBT」

定義如第 7.6 條。

「企業線上訂位平台」

係指新加坡航空之企業線上訂位平台,網址為www.singaporeair.com。

「相關國家」

定義如第 7.4 條。

「指定KrisFlyer 帳戶」

定義如第 5.5.a 條。

「過渡期」

定義如第 2.3 條。

「條款與條件」

係指本條款與條件,包含新加坡航空公司對其之不時修訂與變更。

Visualizar Tudo

1.1.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將成為新加坡航空公司提供的唯一企業差旅計劃。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將向任何企業開放,包括目前已核發 HighFlyer 商務聯名卡之對象或相關企業。所有參與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的企業均將註冊為 HighFlyer Basic級別會員。新加坡航空公司將自行決定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提供HighFlyer銀級、HighFlyer金級或HighFlyer白金級之會員。

1.2. 申請之企業須為真實的商業實體,且在適用的情況下在其本國的企業或公司登記處正式註冊,並於受要求時得出示此類註冊證明。對於未能提供所需證明之申請,新加坡航空公司得全權裁量是否接受該申請。

1.3.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可能並非適用在每個國家。本計劃於各國之適用,新加坡航空公司得隨時依其判斷更新和更動,且無須事前通知。HighFlyer銀級、HighFlyer金級及HighFlyer白金級會員之加入標準,可能因國家而異,應由新加坡航空公司全權裁量。

1.4. 個人、旅行社、機票票務經紀商及票務中心業者不符合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的註冊登記資格。

1.5. 不允許單一企業於任意時點在相同國家進行多次註冊。

1.6. 於另行通知前,暫免收取會員註冊費用。

1.7. 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拒絕任何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會員申請之權利。

1.8. 本計劃申請書必須由企業之授權代表經由HighFlyer官網在線上提出。

1.9. 在申請過程中,必須提供線上登記表中的聯絡資訊和所有其他必填欄位之資訊。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的申請將被拒絕。

1.10. 企業中有關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會員資格的主要聯絡人稱為企業戶差旅經理(「CTM」)。

1.11. 除非新加坡航空公司自行決定允許,否則任何人均不得被指派擔任一個以上HighFlyer 帳戶之 CTM。

1.12. 一旦註冊完成,一組企業代碼、企業線上訂位平台的登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將透過電子郵件發送至 CTM(即「註冊通知」)。本條款與條件從註冊通知之生效日起(「生效日期」)規範您參與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之相關事項。企業應確保只有其CTM 和 ACTM知悉企業線上訂位平台的登入使用者名稱和密碼。新加坡航空公司對於企業因未能維護其HighFlyer 帳戶登入資訊所遭致之未授權交易,不承擔任何責任。

1.13. 為使企業為其員工之差旅航程以完整累積費率賺取HighFlyer積分,該合格乘客必須持有有效之KrisFlyer會員資格,並在預訂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時提供該KrisFlyer會員帳號。若合格乘客未持有有效之KrisFlyer會員資格,或在預訂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時未提供該KrisFlyer會員帳號,則HighFlyer積分之累積將受以下條件拘束:

i. 於新加坡註冊為本計劃會員之企業:就相關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無法累積任何HighFlyer積分。

ii. 於其他管轄區註冊為本計劃會員之企業:就相關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僅可以50%之折減累積費率累積HighFlyer積分。此折減累積費率應合併適用於各訂位艙等所開立機票依本條款與條件所應適用的基礎累積費率。例如:以 Q 訂位艙等所簽發的機票,其有效累積費率計算式為:50% (基礎累積費率) x 50% (折減累積費率) = 25% (有效累積費率)。

1.14. 僅限 CTM 及其副理(即「ACTM」)有權將企業員工列為商務差旅人員(「CT」)新增至企業的 HighFlyer 帳戶或從中移除。任何 CT 均不能同時綁定一個以上之HighFlyer 帳戶。

1.15. KrisFlyer 會員條款與條件應繼續適用於綁定 HighFlyer 帳戶之各 KrisFlyer 帳戶。

1.16. 若企業已有三十六(36)個月未以企業之企業代碼購買SQ機票簽發的新加坡航空(SQ)營運的航班,該企業之HighFlyer帳戶將自動失效。一旦帳戶失效,企業的HighFlyer 帳戶下所有累積的HighFlyer點數亦將立即失效。然而,若該企業的 HighFlyer 帳戶已綁定HighFlyer 商務聯名卡,則企業之HighFlyer 帳戶仍然有效,企業可繼續透過使用 HighFlyer 商務聯名卡於其他非新航消費以累積 HighFlyer 積分。

1.17. 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企業的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會員資格及其參與。

1.18. 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在發生特定事件時,暫停、永久取消該企業進一步參與或立即終止該企業的 HighFlyer會員資格的權利,且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以下任一情形:

i. 企業違反 HighFlyer之任何會員條款或規則(包括優惠等級同意書中的任何條款,如有適用);

ii. 企業對其HighFlyer之會員事項存在未誠實以告之行為;

iii. 企業未能應新加坡航空公司之要求提供支持性證據,證明累積HighFlyer積分之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是由合格乘客所使用;

iv. 因本計劃的運作導致新加坡航空必須依「支付服務法」獲得許可、批准、註冊或監管;

v. 本計劃的運作導致或可能導致新加坡航空公司違反「支付服務法」;及/或

vi. 任何政府或監管機關(包括但不限於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指導或指示新加坡航空公司停止營運本計劃或以其他方式重組。

在不損及新加坡航空公司依本條款與條件所有之任何權利下,新加坡航空公司對企業的HighFlyer帳戶依據本條款採取行動前,將基於善意之基礎以電子郵件或電話方式與企業聯絡,以解決任何偏差或不合規之事宜。

1.19. 企業承認並同意,若 HighFlyer 帳戶被暫停使用,則帳戶內之 HighFlyer 積分不得用於任何後續交易。由於 HighFlyer 積分設有效期限制,帳戶停用期間內到期之 HighFlyer積分可能會因而失效。一旦帳戶停權狀態解除,企業得續用帳戶內剩餘未過期之 HighFlyer積分。若企業的 HighFlyer 會員資格被終止,則任何累積的之HighFlyer積分將被取消並作廢,且不予賠償。企業 HighFlyer 會員資格之終止不得損及新加坡航空公司於終止前已有之任何權利。

2.1. 企業的 CTM 得指派 ACTM作為支援管理人員來管理其 HighFlyer 帳戶,新加坡航空公司得不時要求企業提供所有必要的資訊,企業得透過企業線上訂位平台的帳戶、與企業帳戶經理之電子郵件或於HighFlyer_Support@Singaporeair.com.sg上提交。

2.2. 在任何時候,HighFlyer Basic級別下的企業,在其 HighFlyer 帳戶中登記之ACTM至多以三(3)位為限,CT則以三十(30)位為限。

2.3. 自生效日期起一個月內(「過渡期」),屬於 HighFlyer Basic級別的企業,得隨時無限制次數變更與其HighFlyer帳戶綁定之 CT 名單,但最多以不超過三十(30)位 CT為限。

2.4. 過渡期後, HighFlyer Basic級別企業得變更 CT 名單之次數,應以每月十五 (15) 次為限。每一次CT人數之增加、移除均屬一次變更(例如,在一個日曆月內删除一 (1) 位 CT 和增加兩 (2) 位 CT,此動作即構成該月內總共三 (3) 次變更)。

2.5. 企業應確保其在企業線上訂位平台的帳戶,或其不時向新加坡航空公司提供的所有聯絡資訊及其他資訊(包括與其CTs/CTM/ACTMs相關的資訊),在參與本計劃的期間內均為正確。一旦一位CT 、CTM或ACTM被免除職務或與該企業終止僱傭關係,企業應盡快將此 CT 、CTM或ACTM從其HighFlyer帳戶中移除。新加坡航空公司對於企業或任何人因企業未遵守本條款所遭致之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支出、訴訟、主張、請求、訴訟程序及其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損失或誤用HighFlyer積分),不承擔任何責任。

3.1 各企業的 CT(s)、CTM 和 ACTM(s) 皆可透過新加坡航空公司的企業線上訂位平台、任何新加坡航空公司票務務中心、客服中心,或透過經授權開立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的旅行社(「授權旅行社」)直接購買符合新加坡航空的機票。企業用於購買新加坡航空機票的旅行管理公司必須為授權旅行社。

3.2除經由新加坡航空公司手機應用程式「企業訂位」選項所開立的機票外,其餘透過新加坡航空公司手機應用程式管道(例如:一般「搜尋航班」頁面)所開立的機票皆不適用累積 HighFlyer積分。僅有已綁定企業 HighFlyer 帳戶之CT能透過企業線上訂位平台進行機票預訂。

4.1. HighFlyer 積分是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中的基本計量單位。

4.2 參與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中的所有企業均應擁有各自的 HighFlyer 帳戶,以累積 HighFlyer積分。HighFlyer積分無法直接兌換成現金。

4.3 在始終遵守第4.5 – 4.9條的前提下, HighFlyer積分只能透過合格乘客使用SQ機票簽發的新加坡航空(SQ)營運之指定航班賺取,不包括其他航空公司營運的 SQ代碼共享航班,但由以下航空公司營運的指定代碼共享航班除外:德國漢莎航空股份公司(「LH」)、瑞士國際航空股份公司(「LX」)、奧地利航空股份公司(「OS」)和酷航私人有限公司(「TR」或「酷航」),詳見以下段落(「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

i. 合格乘客若持有SQ、LH 或 LX 簽發的機票,乘坐指定的LH、LX 和OS 營運的航班旅行,即可賺取HighFlyer 積分,且此類機票是在2018 年 4 月 2 日或之後簽發從新加坡、馬來西亞或澳洲出發,飛往德國、瑞士、奧地利或比利時之旅行,反之亦然。V 或 W 訂位艙等簽發的LH 或LX 機票只能以 50% 的折減累積費率累積 HighFlyer 積分。 S 或 L 訂位艙等簽發的機票不符合累積 HighFlyer 積分的資格。

ii. 以SQ或TR機票簽發但由酷航(TR) 營運的指定航班或經由 https://makeabooking.flyscoot.com/portal/highflyerlogin 登入HighFlyer帳戶預訂,由合格乘客使用之酷航(TR)機票,得賺取 HighFlyer積分。但以 T 或 I 之訂位艙等簽發之機票則不具累積 HighFlyer積分的資格。

4.4為使企業藉由搭乘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而在其 HighFlyer 帳戶中累積 HighFlyer積分,企業應在訂位時提供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時要求的所有必要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之企業代碼。企業未遵守本條款將無法在其 HighFlyer 帳戶中累積HighFlyer積分。HighFlyer積分累積要求可能會因所在國家而異,且將由新加坡航空公司隨時全權酌情更改。

4.5 僅有以公開票價開立的機票/訂位方得藉由搭乘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而累積 HighFlyer積分。為避免疑義,任何包機或以團體票價、海軍票價、學生票價、孩童與嬰兒票價、企業折扣優惠票價(包括依第 7 條規定所開立之票價)、促銷優惠票價以及協商或合約票價所開立的機票/訂位皆不計入 HighFlyer積分累積。

4.6透過mySQupgrade購買或以差旅員工的KrisFlyer 哩程兌換的客艙升等,不計入 HighFlyer積分累積。

4.7 以 V 或 K 訂位艙等所簽發的機票/訂位不具有累積 HighFlyer 積分之資格。以 Q 或 N 訂位艙等所簽發的機票僅可以50%之折減累積費率累積HighFlyer 積分。

4.8 企業加入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前已開立之機票/訂位,恕無法獲得 HighFlyer 積分。

4.9 若企業的 HighFlyer 帳戶已被暫停,或 員工綁定的 KrisFlyer 帳戶已被暫停,則即使搭乘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亦無法累積任何 HighFlyer積分。

4.10 於遵照第5.4(d)條之前提下,每次符合累積積分資格之航班所賺取的 HighFlyer 積分,係基本票價扣除機場稅、政府附加費用和分銷費用(以新幣計),再以企業 HighFlyer 級別和訂位艙等之累積費率計算的總和結果。

4.11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下之四種級別:HighFlyer、HighFlyer銀級、HighFlyer金級及HighFlyer白金級,具有相異之累積費率。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更改累積費率之權利,且無須另行通知。

4.12 根據KrisFlyer條款與條件,每個綁定的 KrisFlyer 帳戶將可繼續累積 KrisFlyer 哩程數,而企業同時也可透過綁定的 KrisFlyer 帳戶所搭乘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以賺取 HighFlyer 積分。

4.13 企業累積的 HighFlyer積分不得轉讓給不同的 HighFlyer 帳戶。

4.14 搭乘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所累積的 HighFlyer積分可能需要自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完成時起 4 週的作業時間方能更新至企業的 HighFlyer 帳戶, CTM 和 ACTM(s)得透過企業線上訂位平台確認。

4.15 若在符合累計積分資格之航班後HighFlyer積分未予累積者,CTM 或 ACTM(s) 可在航班出發日後的 6 個月内,透過企業線上訂位平台提出HighFlyer 積分追溯申請。航班日期 6 個月後提出的追溯申請將恕不受理。

4.16 企業可能不時有資格向指定的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的合作夥伴處賺取 HighFlyer 紅利點數積分。此類 HighFlyer積分可能需要較長的作業時間方能反應至企業的 HighFlyer 帳戶中。

4.17 企業的 HighFlyer 積分將於取得日起算三 (3) 年後之相當月末日新加坡時間(GMT +0800h)23:59到期。例如:2017 年 7 月計入企業 HighFlyer 帳戶的 HighFlyer 積分,將於 2020 年 7 月 31 日新加坡時間 (GMT +0800h) 的 23:59到期。

4.18 HighFlyer 積分之有效期不得延長。逾期之 HighFlyer 積分均將作廢。

4.19 有關非航班相關交易的HighFlyer積分累積可能適用額外的條款與條件。請參HighFlyer官網所列非航空公司合作夥伴清單以獲得更多資訊。

5.1. 基於本條款與條件,HighFlyer 積分可用於下列目的:

i. 兌換新加坡航空與夥伴航空公司的獎勵機票及指定的附加服務。

ii. 轉換為 KrisFlyer 哩程數

iii. 兌換合作夥伴的兌換券和貴賓室通行證。

iv. 兌換KrisFlyer菁英金卡會員資格。

v. 兌換本計劃兌換目錄中的商品和服務。

5.2. HighFlyer 積分不得用於KrisFlyer 計劃或兌換現金。

5.3. 企業應確保其CTM 和 ACTM(s)有權使用企業之HighFlyer帳戶進行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使用企業的 HighFlyer 積分兌換任何商品或服務。

5.4. 兌換新加坡航空公司航班商品

  1. a. HighFlyer 積分之全額或部分僅可用於兌換於企業線上訂位平台所購之新加坡航空公司機票,其價格以公開發佈的票價為準。HighFlyer 積分無法用於透過任何其他方式購買的機票,包括旅行社或新加坡航空公司票務組/客服中心。兌換的機票,僅能開立予已綁定企業 HighFlyer 帳戶之CT以及 KrisFlyer 會員帳號已於 HighFlyer 帳戶內之CT 檔案中註冊之 CT 並供其使用。此等機票的兌換,包括機場稅,可由 HighFlyer 積分部分或完全支付。
  2. b. HighFlyer 積分之全額或部分可用於兌換超重行李以及購買首選座位(Preferred Seat) 之費用。
  3. c. 各企業帳戶至少需累積 1,050 HighFlyer 積分,才得以使用HighFlyer積分之全額或部分以折抵機票費用、超重行李費用或購買首選座位。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自行更改所需最低 HighFlyer積分規定的權利。
  4. d. 若以 HighFlyer 積分兌換部分之機票費用、超重行李費用或購買首選座位,除 HighFlyer 積分外,僅有以其他付款方式(如現金)所支付的餘額,得(i)依本條款與條件累積 HighFlyer 積分;(ii)依本條款第 4.11 條規定累積KrisFlyer 哩程數,如有。為避免疑義,若以HighFlyer 積分兌換全額之相關商品,恕無法獲得 HighFlyer 積分或KrisFlyer 哩程數。
  5. e. 透過 HighFlyer 積分兌換的機票,不得使用 CT 個人的 KrisFlyer 哩程進行升等。

  6. 5.5 HighFlyer 積分轉換為 KrisFlyer 哩程數 and KrisFlyer travel gift card

  7. a. 僅限於有 HighFlyer 積分使用權限的 CTM 和 ACTM(s) 得提交積分轉換申請,以將 HighFlyer 積分轉換成為 KrisFlyer 哩程數,該哩程數將計入指定之綁定CT之 KrisFlyer 帳戶(「指定 KrisFlyer 帳戶」)。
  8. b. 累積KrisFlyer 哩程數的 指定KrisFlyer 帳戶在提交積分轉換申請時須係有效,且 KrisFlyer 會員必須為有效之 CT。
  9. c. 一旦 HighFlyer 積分轉換為 KrisFlyer 哩程數後,交易無法復原,並且無法將 HighFlyer 積分退還至 HighFlyer 帳戶。
  10. d. 不論哩程數係由何HighFlyer帳戶轉入,各指定KrisFlyer 帳戶於每個日曆年最多只能自 HighFlyer積分轉換 100,000 KrisFlyer 哩程數。

  11. 5.6 酷航電子兌換券

  12. a. 就第 5.6 條而言,「電子兌換券」特指 HighFlyer Scoot 電子兌換券,而非由酷航提供的其他兌換券。
  13. b. 電子兌換券持有人有權使用兌換券所載額度(電子兌換券所載金額),但僅適用於酷航營運的航班。電子兌換券不適用於新加坡航空公司、澳洲維珍航空、以及當前和未來酷航聯運合作夥伴(例如:愛琴海航空(Aegean Airlines)及奧林匹克航空(Olympic Air))所營運的航班,以及價值聯盟(value Alliance)成員如宿霧太平洋航空(Cebu Pacific)、宿霧航空(Cebgo)、皇雀航空(Nok Air)、香草航空(Vanilla Air)、濟州航空(Jeju Air)及澳洲虎航(Tigerair Australia) 所營運之航班。
  14. c. 若要將 HighFlyer積分兌換為電子兌換券,CTM/ACTM(s) 必須登入企業線上訂位平台,輸入 HighFlyer帳戶資料才能執行交易。
  15. d. 同筆交易最多可開立 40 張電子兌換券,面額分別為 新幣10元、 新幣50元、新幣100元,以及新幣 500元。
  16. e. 開立後的電子兌換券恕不退款。
  17. f. 電子兌換券只能由已在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中註冊的同一企業的 CT(s) 使用,且該電子兌換券係於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畫中由HighFlyer積分兌換者。
  18. g. 相同行程中的多名旅客可合併使用電子兌換券,以折抵同一行程中之任何預訂費用。
  19. h. 電子兌換券可與其他酷航旅行兌換券合併使用,以折抵同一行程中之任何預訂款項。在與本條款與條件存在任何不一致的情況下,應優先適用個別兌換券之相關條件。
  20. i.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電子兌換券可用於折抵票價、兌換輔助服務及線上變更訂位費用。
  21. j. 電子兌換券不適用於電子簽證、旅遊保險、酷航保固(Scoot Protect)、嬰兒票價以及信用卡處理費用、嬰兒費用。
  22. k. 電子兌換券僅適用於在 flyscoot.com 進行線上訂位時兌換。
  23. l. 電子兌換券不適用於旅行社或團體旅行預訂的兌換。
  24. m. 電子兌換券不適用於任何機場或機上購物或服務的兌換。
  25. n. 電子兌換券的有效期限為兌換券開立日期起 180 天。
  26. o. 必須於電子兌換券到期日前使用於預訂並且兌換行程。
  27. p. 電子兌換券之有效期限不得延長。
  28. q. 所有標準票價規則與兌換票價之條件均應適用。
  29. r. 若行程價值超過電子兌換券價值,則須以其他有效之支付方式支付差額。
  30. s. 若電子兌換券在兌換後仍有餘額,則餘額將作廢。例如,如使用價值為 500 元新幣的兌換券兌換 490 元新幣的航班預訂,餘額的 10 元新幣將被作廢。
  31. t. 若電子兌換券未使用,不提供兌換現金或信用卡額度之替代方案。
  32. u. 如未使用電子兌換券,新加坡航空公司與酷航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33. 5.7 漢莎航空集團HighFlyer 兌換

  34. a. 企業可以根據 https://www.singaporeair.com/saar5/pdf/SQCorporate/corp_comms/HighFlyerLufthansaRedemptionChart.pdf 中的獎勵圖表,使用其 HighFlyer 積分兌換指定的 LH、LX 和 OS 營運航班的獎勵機票(「LHG 獎勵表」)。LHG 獎勵機票只能簽發給已與企業 HighFlyer 帳戶綁定且其 KrisFlyer 會員號碼已在 HighFlyer 帳戶內的 CT 個人資料中註冊的 CT 並由其使用。
  35. b. KrisFlyer 條款與條件的 J(1) 和 J(2) 節適用於根據本第 5.7 條兌換和使用 LHG 獎勵機票,如同上開節中對以下 A 欄中所列條款係對應於 B 欄中所列相應條款:
  36. A

    B

    “KrisFlyer 哩程”

    “HighFlyer 積分”

    “KrisFlyer 帳戶”

    “HighFlyer 帳戶” 

    “星空聯盟獎勵機票”

    “LHG 獎勵機票”

    “星空聯盟獎勵圖表”

    “LHG 獎勵圖表”

  37.  
  38. 若 KrisFlyer 條款與條件的 J(1) 和 J(2) 節與本第 5.7 條有任何不一致,則以本第 5.7 條為準。
  39.  
  40. c. CT 使用 LHG 獎勵機票須遵守簽發機票的航空公司和提供運輸的參與航空公司的現行條款和條件。
  41. d. 與本第 5.7 條相關的任何參與航空公司的所有運輸和代表任何參與航空公司簽發的所有機票均須遵守各參與航空公司的承運條件,該條件的副本可直接從參與航空公司獲取。
  42. e. 依第 5.7 條將 HighFlyer 積分轉換為 KrisFlyer 哩程以兌換 LHG 獎勵機票,不計入第 5.5 條規定的任何轉換配額。
  43. f. LHG 獎勵機票的兌換僅適用於 LH、LX 和 OS 營運航班的獎勵旅行,不得與新加坡航空公司在同一行程中營運的航班合併使用。
  44. g. 一張單程 LHG 獎勵機票所需的積分數量為 LHG 獎勵圖表中顯示積分數量的一半。
  45. h. LHG 獎勵機票須繳納適用的稅金、附加費和費用(包括新加坡航空公司或任何其他參與航空公司收取的任何費用)。此類稅費、附加費和費用應在 CT 出票時使用 LHG 獎勵機票支付,且不得使用 HighFlyer 積分抵銷(全部或部分)。
  46. i. LHG 獎勵機票的兌換不能與任何其他付款方式結合使用,除非用於支付適用的稅金、附加費和費用。
  47. j. LHG 獎勵機票的兌換僅限於 I、O 和 X 訂位艙等。
  48. k. 使用 LHG 獎勵機票旅行受參與航空公司的運力控制。 這可能會限制特定航班的可用座位數量。 並非所有航班或所有艙等都提供獎勵座位。 此外,參與的航空公司可能會施加禁止期,不允許兌換 LHG 獎勵機票。
  49. l. 升等獎勵不可依本第 5.7 條兌換。
  50. m. 根據本第 5.7 條,不可兌換 LX 營運航班的頭等艙獎勵。
  51. n. LHG 獎勵機票的兌換只能透過 HighFlyer_Support@Singaporeair.com.sg 或企業線上訂位平台提交請求,並須由企業提供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時要求的任何此類資訊。
  52. o. 處理兌換請求可能需要長達 1 週的時間。
  53. p. 若要取消並更改已簽發的 LHG 獎勵機票,該機票必須完全未使用過。需支付取消和變更費用,任何退款取決於 LHG 獎勵機票和用於兌換的 HighFlyer 積分的有效性。

  54. 5.8 貴賓室通行證

  55. a. 「貴賓室通行證」係指新加坡航空公司提供作為使用 HighFlyer 積分的兌換選項的LoungeKey Pass貴賓室通行證,或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時用於此目的的其他貴賓室通行證。新加坡航空公司得自行決定與貴賓室營運商或第三方貴賓室通行證供應商(以下稱「貴賓室合作夥伴」)合作。
  56. b. 在為其員工(「貴賓」)兌換貴賓室通行證時,企業應確保貴賓同意貴賓室合作夥伴就貴賓室通行證的開立及服務之目的而聯絡。新加坡航空公司無須對企業與貴賓室合作夥伴之間的互動負責。
  57. c. 貴賓室通行證可能需要一星期時間進行核發作業。貴賓室通行證一經核發概不退還。
  58. d. 每張貴賓室通行證的有效期為自核發日起十二(12)個月。
  59. e. 新加坡航空公司可自行決定兌換貴賓室通行證所需的 HighFlyer 積分。
  60. f. 貴賓室通行證不得部分或全額兌換為現金,且為一次性使用。
  61. g. 貴賓室通行證如有遺失、損壞或過期,將不予補發。
  62. h. 貴賓室合作夥伴訂定之條款與條件,包括貴賓室通行證及貴賓室之使用(合稱「貴賓室條款與條件」),將適用於貴賓室通行證及相應貴賓室之使用,其更改無須事前通知。除貴賓室條款與條件中另有規定,關於貴賓室使用之額外條款與條件如下:

  63. i. 服務設施的使用需視供應情況而定。於使用期間屆滿後,貴賓室合作夥伴得要求貴賓室通行證持有人離開貴賓室。貴賓室合作夥伴基於合理事由,認為貴賓室之容納量已超出負荷,亦有權拒絕任何人進入貴賓室,並且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64. ii. 若貴賓室合作夥伴認為該貴賓室通行證持有人有酒醉、或對其他使用貴賓室者或貴賓室合作夥伴員工為辱罵威嚇行為,或有擾亂貴賓室的安寧,貴賓室合作夥伴得要求貴賓室通行證持有人離開貴賓室或是婉拒其進入貴賓室。
  65. iii. 進入貴賓室前,請務必向貴賓室合作夥伴出示有效的貴賓室通行證以進行兌換查驗。貴賓室通行證上所印之姓名必須與貴賓之登機證及個人身分證件上所印之姓名相符。新加坡航空公司對於因貴賓室通行證上所載之詳細資訊與貴賓之登機證及個人身分證件所載資訊不符,而遭貴賓室營運商拒絕任何貴賓室通行證者,不承擔任何責任。
  66. iv. 所有經貴賓室合作夥伴允許進入貴賓室之貴賓,必須確保其服裝儀容及行為舉止合宜。建議貴賓穿著包鞋以及商務休閒服裝。
  67. v. 貴賓室所提供的食物、飲料和雜誌期刊僅供在貴賓室食用和使用,不得攜出。
  68. vi. 貴賓室使用期間之延長或附加服務之提供,須視供應情況而定,且由貴賓室合作夥伴自行酌情決定。因此類使用時間之延長或附加服務所生額外費用應由貴賓自行承擔。
  69. vii. 貴賓室合作夥伴對於在貴賓室中遺失或遭竊的個人物品概不負責。
  70. viii. 貴賓應自貴賓室合作夥伴發送包含貴賓室通行證的電子郵件所載的連結中獲取有關貴賓室的資訊,包括其有資格進入的貴賓室清單,以及有關這些貴賓室的更詳細資訊,包括位置、開放時間、所提供設施和每個貴賓室所適用的具體條件。

  71. 若本第 5.8(g) 條與貴賓室條款與條件有任何不一致,則以貴賓室條款與條件為準。

  72. i. 貴賓室所有商品及/或服務均由貴賓室合作夥伴全權負責提供,且貴賓室通行證之使用於任何情況均受第 8.12 條之拘束。

  73. 5.9 新航飛行常客計劃 KrisFlyer 菁英金卡(「KrisFlyer 菁英金卡」)會員資格

  74. a.屬於之企業,得使用 HighFlyer 積分為企業註冊之 CT 兌換 KrisFlyer 菁英金卡會員資格。會員升級可能需時 1個星期,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以任何理由拒絕任何申請的權利,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符合特定日曆年內 KrisFlyer 菁英金卡會員身分兌換限額的要求。
  75. b. 每個日曆年可供所有參與企業兌換之KrisFlyer 菁英金卡會員資格限額 1,000位。新加坡航空公司得自行酌情變更限額。
  76. c. KrisFlyer 條款與條件將繼續適用於被授予 KrisFlyer 菁英金卡會員資格之 CT KrisFlyer 帳戶。
  77. d. 新加坡航空公司得自行變更兌換 KrisFlyer 菁英金卡會員資格所需的 HighFlyer積分。
  78. e. 獲得 KrisFlyer 菁英金卡會員資格升等的 CT 於次年應受官網 https://www.singaporeair.com/ppsclub-krisflyer/krisflyer/krisflyer-elite-gold/ 有關重新認證之一般適用條款與條件。

  79. 5.10 KrisShop 優惠券

  80. a.本條款 5.10 之目的,「優惠券」係指 HighFlyer KrisShop 優惠碼,並非 KrisShop 提供的其他優惠碼。
  81. b. 這張優惠券賦予持有人在 KrisShop 購物時可以折抵 一定金額的信用額度 (折扣金額詳見券面)。在 KrisShop 選擇指定送貨方式,可享有新幣 50 元/ 100 元/ 500 元折扣優惠 (不含相應的稅金和運費)。優惠券不適用以完整哩程兌換的商品,如 KrisShop 特賣優惠。
  82. c. 結帳時正確輸入指定的促銷代碼,該優惠券將適用於符合資格的商品。
  83. d. 優惠券不適用於機上購物、Kris+ APP 購物或郵購訂單。
  84. e. 無法同時使用多張優惠券進行付款。
  85. f. 優惠券自發放日起 180 天內有效。
  86. g. 為使用HighFlyer 積分兌換優惠券,企業差旅經理 (CTM) / 副企業差旅經理 (ACTM) 必須使用 HighFlyer 帳戶登入線上企業訂票平台進行交易。
  87. h. 同筆交易中最多可發放 30 張優惠券,面額分別為新幣 50 元、新幣 100 元和新幣 500 元。
  88. i. 優惠券一旦發放則無法退款。
  89. j. 優惠券必須在到期日前使用,且無法延長使用期限。
  90. k. 若消費總值超過優惠券總值,則需透過其他付款方式支付差額。
  91. l. 若優惠券兌換後仍有餘額,該餘額將會被沒收。例如,使用一張面額新幣 500 元的優惠券兌換一筆新幣 490 元的消費,剩餘的新幣 10 元將會被沒收。
  92. m. 優惠券不得兌換現金。若優惠券在到期時尚未使用,將不予退款、轉讓或兌換現金。
  93. n. 新加坡航空和 KrisShop 對於未使用的優惠券概不負責。
  94. o. KrisShop 對於遺失、損壞或被竊的優惠券概不負責。若優惠券為詐騙取得,或在 KrisShop.com 上進行虛假、詐騙或投機性的訂單,KrisShop 將保留要求提供其他付款方式之權利。
  95. p. 所有消費需遵守 KrisShop 平台相關銷售條款
  96. q. 在促銷活動期間,所有用於消費所提交的個人資料蒐集、使用與披露將遵守 KrisShop 隱私權政策
  97. r. KrisShop 私人有限公司保留修改或撤回任何條款與細則之權利且不另行通知。若有任何爭議,KrisShop 私人有限公司對於促銷活動相關事宜保留最終決定權,且不受理任何通信。
  98. s. KrisShop 對於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全權負責,並且優惠券的使用須遵守本文第 8.12 條款之約束。


  99. 5.11 HighFlyer積分亦可用於兌換本計劃兌換目錄(https://www.singaporeair.com/en_UK/sg/sq-corporate/highflyer-partners/)中所列之商品和服務。這些商品和服務的兌換及使用可能適用額外的條款與條件。

6.1 獎勵(「里程獎勵」)應授予符合本條款所述飛行量資格標準的 HighFlyer 帳戶。為追蹤企業的飛行量以確定其是否具備取得里程獎勵之資格,企業必須在預訂時提供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時要求的所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之企業代碼。

6.2 針對 HighFlyer 銀級/金級/白金級之會員,在符合資格期間搭乘搭新加坡航空公司航班並符合優惠等級同意書規定之飛行量資格條件後,將授予里程獎勵。對於 HighFlyer Basic級別之會員,當企業的飛行量達到銀級最低消費的 10% 以及 50%時,將授予里程獎勵(參閱 HighFlyer官網)。資格效期不得延長,亦不得免除取得里程獎勵所需之最低飛行量。

i. HighFlyer Basic級別企業之里程獎勵資格效期於建立 HighFlyer 帳戶的月份開始,並在 11 個月後結束;期間經過後,累積里程資格的飛行量將於每經過十二(12)個月後重新計算。例如:於 2021 年9月建立HighFlyer 帳戶之企業,首次資格效期為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ii. HighFlyer 銀級、金級和白金級之企業的里程獎勵資格效期為折扣優惠有效日期當月起算後 11 個月;期間經過後,計入里程獎勵資格的飛行量將於每經過十二(12)個月後重新計算。例如:若企業於 2021 年9月之折扣優惠有效日期與新加坡航空公司簽訂 HighFlyer 銀級及其相關福利的協議,則首次HighFlyer 銀級適用期間為 2021 年 9 月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


6.3 若企業之 HighFlyer級別在里程獎勵資格效期內有所變更,則累積之飛行量將重新計算,並適用新級別之資格效期。例如:在 2022 年9月建立的 HighFlyer 帳戶並在 2022 年12月升等至 HighFlyer 銀級的企業,HighFlyer 銀級里程獎勵的資格效期將為 2022 年12月至 2023 年11月。任何從2022 年9月至 2022 年11月之間從HighFlyer Basic級別的里程獎勵累計的任何飛行量將不計入 HighFlyer 銀級里程獎勵內。

6.4 里程獎勵從達到相應標準之日期起到獎勵發放之時間可能需要多達 6 個星期。里程獎勵由第三方提供者(例如貴賓室合作夥伴)(「TP 獎勵」)提供,企業同意此類供應商為里程獎勵發行、履行和提供服務之目的與登記在案之 CTM 聯絡。新加坡航空公司不就該第三方供應商與企業之間之互動負責。

6.6 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自行更改里程獎勵之權利,包括其獎勵與資格條件,且無須事先通知。

6.7 新加坡航空公司有權自行為參與計劃之個別企業設計客製化之里程獎勵,包括提供不同獎勵內容及修改資格條件。

6.8 其他特定里程獎勵條款與條件亦可能一併適用。當貴賓室通行證作為里程獎勵發放時,本條款第 5.8 條規定適用於此類貴賓室通行證的兌換及使用。

7.1 新加坡航空公司將針對HighFlyer 銀級/金級/白金級的企業,提供預先折扣之企業優惠票價(「折扣優惠」),於合格乘客向新加坡航空公司購買以差旅為目的之機票時,亦有適用。

7.2 在此規定之折扣優惠應適用之特定時間及條件,將於書面信函通知中達成合意(「優惠等級同意書」)。折扣優惠之生效日以優惠等級同意書上所載為準(下稱「折扣優惠有效日期」),在指定之有效期內持續有效。新加坡航空公司得全權自行斟酌隨時調整折扣優惠,此調整應自動對企業發生約束力。於企業 HighFlyer 銀級/金級/白金級之會員資格到期後,除依據本條款與條件另行終止外,企業的HighFlyer會員資格應持續有效。

7.3 任何機票的購買必須符合優惠等級同意書中的所有說明、指南和/或要求,並必須在預訂時提供企業的授權碼,否則折扣優惠將無法於該航班使用。更必須於預訂時提供企業之企業代碼,以便將合格乘客的飛行量計入企業的飛行量目標。新加坡航空公司對於企業(或其CT、CTM、ACTM或其所指定之授權旅行社)因未遵守本條款所遭致的任何損失(包括不提供折扣優惠),不承擔任何責任。

7.4 如優惠等級同意書所述,折扣優惠僅於國家之銷售點(「相關國家」)或可由新加坡航空公司簽發出發票價之任何國家之啟程地提供予企業,且僅適用於合格乘客從相關國家出發的旅行。企業不得將折扣優惠用於未在本協議中明確規定之任何目的,且不得轉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折扣優惠給任何其他人士。優惠等級同意書之條款與條件為企業機密,未經新加坡航空公司事前書面核准,不得向第三方揭露,新加坡航空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授予該批准。企業對於因未遵守本條款而可能直接或間接對新加坡航空公司產生的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支出、訴訟、主張、請求、訴訟程序及其他責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5 取得折扣優惠之企業,應將新加坡航空公司指定為其所核准供應商名單上之「首選航空公司」,並通知合格乘客。企業亦應通知其指定之授權旅行社,新加坡航空公司已獲指定為「首選航空公司」。

7.6 經企業認為有其必要且可行,企業同意在折扣優惠有效日期前之任何時點,授權新加坡航空公司檢視該企業之線上訂位工具(「OBT」),確認約定之折扣優惠已完整載入 OBT。

7.7 在不損及新加坡航空公司依本條款與條件享有之終止權的前提下,新加坡航空公司本於全權裁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撤銷或重新指定企業之 HighFlyer 級別狀態及所有適用於該企業之級別利益,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基於第 7.1 條及 7.2 條以外之任何目的使用折扣優惠;企業未能達成飛行量目標;及/或任何未經授權揭露予第三方之行為。

7.8 企業同意與新加坡航空公簽訂的任何其他企業折扣協議,包括企業差旅計劃,將視為自折扣優惠有效日期起終止,並適用本協議條款。

8.1 除非所適用之法律或法規另有禁止規定,否則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不需事先通知即得更改任何本計劃條款與條件或本計劃優惠的權利,即使此類更改可能影響任何企業已累積的 HighFlyer 積分或獎勵的價值。在更改發布後繼續參與該計劃或不終止您的會員資格即表示您接受或視為接受此類更改。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變更包含但不限於下列所示事項之權利:

a.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合作夥伴或參與組織。

b. 有關賺取或累積 HighFlyer 積分的規則。

c. 有關使用或兌換 HighFlyer 積分規則及適用城市。

d. 特別優惠及促銷活動之內容。本計劃合作夥伴所提供之獎勵,應取決於該合作夥伴是否持續參與HighFlyer新航商旅計劃。

8.2 若新加坡航空公司發現任何企業濫用或不當使用其 HighFlyer 帳戶或權益(是否有此情形應由新航全權決定),該HighFlyer帳戶可能立即被暫停使用並禁止執行後續交易。在此情況下,僅有新加坡航空公司有權決定是否恢復該帳戶之資格。

8.3 經發現任何不具資格(不論任何理由)而計入企業HighFlyer帳戶的HighFlyer積分將被自動扣除。新加坡航空公司有權且無須事前通知,自任何企業HighFlyer帳戶中扣除和/或計入任何HighFlyer積分,以更正帳戶活動及交易中的任何錯誤或不準確之處。

8.4 有關CTMs 、ACTMs 及 CTs 個人資料處理之資訊規範於新加坡航空公司隱私權政策,網址為https://www.singaporeair.com/en_UK/privacy-policy/。

8.5 在企業同意之前提下,新加坡航空公司得向企業發送包含行銷廣告、促銷和業務更新(「訊息性資訊」)之電子郵件。企業承諾,除非經新加坡航空公司之明確書面授權,不得以新加坡航空公司名義散佈和/或發送此訊息性資訊予其員工。企業得隨時透過點擊電子郵件中的「取消訂閱」選項,或透過其在企業線上訂位平台之帳戶更改電子郵件訂閱偏好,以指示新加坡航空公司不再發送此類訊息性資訊。

8.6 針對企業或企業之CTs因企業之HighFlyer會員資格或參與HighFlyer新航商旅計劃所生之任何所得稅、使用稅、消費稅或其他稅務責任,新加坡航空公司不為任何保證。舉例而言,若企業因業務支出而獲得 HighFlyer積分可能會產生特定納稅義務。建議企業及企業CTs與會計師或稅務顧問進行確認以獲得進一步之資訊。

8.7 企業對因成為 HighFlyer 的會員或因參與本計劃而產生的任何納稅義務,由該企業自行承擔所有責任。

8.8 試圖或實際出售或交換 HighFlyer 新航商旅計劃的任何權益應予禁止,違者該等權益將被取消。企業對於因未遵守本條款而可能對新加坡航空公司產生的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支出、訴訟、主張、請求、訴訟程序及其他責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8.9 企業為(a)累積HighFlyer積分、(b)計入里程獎勵或(c)使用折扣優惠之所有購買,必須僅用於合格乘客之差旅航程(非航班交易除外),且最終必須由企業或其關係企業支付,不得由其他方支付。經新加坡航空公司要求,企業應向新加坡航空公司提供已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的書面證據。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隨時審核企業的 HighFlyer 帳戶是否遵守本計劃條款與規範之權利,無須事前通知。

8.10 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隨時終止本計劃或本計劃中任何部分之權利,無須事前通知,即使該終止行為可能影響企業累積或兌換 HighFlyer 積分的權利。對於企業因本計劃的任何變更或終止而可能產生的任何損失,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8.11 由新加坡航空公司或第三方提供者(例如貴賓室合作夥伴)以電子郵件核發的任何里程獎勵或使用HighFlyer積分兌換之商品或服務,若因無效或不正確之聯絡資訊(如本條款第2.5條所述)致未能傳達予企業或其CTs/CTM/ACTMs者,該里程獎勵、商品或服務均應視為失效,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8.12 新加坡航空公司對於第三方供應商或本計劃合作夥伴提供或承諾之任何商品與服務(「合作夥伴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兌換券、 TP 獎勵及貴賓室通行證,不承擔任何責任,亦不就合作夥伴產品之合目的性、品質或完整性為任何聲明或保證,無論是明示、法律上默示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並且不對與合作夥伴產品有關對於企業或其員工所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人員之死傷或財產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8.13 新加坡航空公司保留轉讓或處理本條款與條件的權利,以利於其任何子公司、分包商或指定代理人履行新加坡航空公司於本條款與條件下的任何義務。因非新加坡航空公司可合理控制之因素所致其分包商及/或代理人之遲延或不履行,新航不需對企業承擔任何責任。未經新加坡航空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企業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或移轉本條款與條件,或委託他人履行本條款與條件。

8.14 若本條款與條件有其他語言版本,各版本間如有任何歧異,以英文版本之含義與解釋為準。

8.15 新加坡航空公司對於其官網上以其所認適當之任何形式所公布之條款與條件保留解釋、適用與溝通之權利。新加坡航空公司在個案中所作成之任何決定均應為終局確定之決定。

8.16 企業承認新加坡航空公司現行一般運送條款適用於向新加坡航空公司購買的所有機票。

8.17 新加坡航空公司與企業任一方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均不得向第三方或媒體揭露根據本計劃向他方揭露之任何資訊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修訂之優惠等級同意書(如有適用)所規定之折扣費率與條款)。本保密義務於企業參與本計劃之期間到期或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8.18 向媒體發佈、公開揭露或提及本計畫條款與條件前,新加坡航空公司與企業任一方均應向他方提供新聞稿草稿或社群媒體發文草稿並獲得他方之事先書面同意。為避免疑義,本條款項下所規定之義務於本條款與條件到期或終止後仍具效力,不受時間限制。於相關監管機關所給予壟斷豁免權之範圍內,新加坡航空公司得向其合資企業(「合資公司」)的航空公司合作夥伴揭露(a)企業名稱,(b)企業於本協議下之航線年度支出,以及(c)新加坡航空公司於本協議下在航線上給予企業的折扣優惠。

8.19 任一方均不應對於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之遲延或不履行,包括但不限於騷亂、叛亂、意外爆炸、洪水、風暴、機械故障、異常惡劣的天氣、勞資中斷、勞資糾紛、罷工、停電、燃料短缺、電機系統故障、人為災害和天災。當事人義務之履行應在上開不可抗力情況存續期間暫停,並於該情況除去時恢復。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一方連續九十 (90) 天無法履行本計劃之義務,他方得終止企業參與本計劃。

8.20 企業就參與本計劃所涉之風險與法律責任,應為其本身及員工投保,包括但不限於網路資安風險,及因人身傷害、疾病和死亡所生之請求。若企業投保的保險不足或無法完全承擔企業對新加坡航空公司之責任,不影響企業對新加坡航空公司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8.21 本協議明確提及的所有文件、條款和條件以及其他文書亦將作為本條款與條件的一部分,並且對本條款與條件的所有引用亦均應被視為被引用且包含於該等文書內。本條款與條件羅列雙方之完整協議,並取代先前與此相關之所有協議、陳述、聲明和理解(無論是口頭或書面)。

8.22 關於本條款與條件之任何聲明、陳述、保證或承諾,如有違反,企業同意其得主張之權利及救濟措施以違反本條款與條件所得主張者為限,並排除所有其他權利及補救措施(包括侵權行為規定或其他法律規範之救濟措施)。對於企業因參與本計劃或與之相關所遭致之任何特殊、間接或結果性損失、損害或支出,新加坡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譽損失、業務損失、營業收入或儲蓄損失及所有其他純粹經濟上損失。

8.23 企業明確承認並認知新加坡航空公司是新加坡航空公司之智慧財產權及各項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譽、服務標誌、商標、域名和標誌,合稱「新加坡航空智慧財產權」)的唯一且專屬排他之所有者。企業同意,在未經新加坡航空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前(新加坡航空公司得全權自行斟酌是否同意),不會使用新加坡航空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新加坡航空公司之商標或徽標)。

8.24 於遵照第 8.23 條之前提下,新加坡航空公司基於向合格乘客促銷本計劃之目的,授予企業一個非專屬、不可移轉、不可再授權、全球性、買斷式授權,以使用新加坡航空公司之商標和徽標。對於新加坡航空公司因企業濫用或侵占新加坡航空智慧財產權所遭致之任何責任、損失、損害賠償、費用、支出、訴訟、主張、請求、訴訟程序及其他責任,企業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8.25 根據HighFlyer新航商旅計劃所需發送給另一方之任何請求、通知或其他通信均應以書面為之,並得以下列方式以電子郵件發送:(a)於企業,應發送至企業線上訂位平台之企業帳戶中的CTM電子郵件地址;(b)於新加坡航空公司,應發送予企業帳戶經理或HighFlyer_Support@Singaporeair.com.sg。

8.26 若本條款與條件中特定條款被任一司法管轄區之法律認定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具可執行性,不影響其他條款於該司法管轄區之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執行性,亦不影響本條款與條件之其他各條款於或本條款與條件於其他司法管轄區域之合法性、有效性與可執行性。

8.27 本協議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或延遲行使本條款與條件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措施均不構成權利之拋棄。本協議任何一方若僅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措施,也不影響該方就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措施之後續或進一步行使。

8.28 本協議任一方知悉或默許違反本條款與條件下任何條款或條件之行為,不構成或被視為對該等條款或條件或其中任一項之拋棄,除非拋棄之意思係以書面形式明確表示。

8.29 本條款與條件應受新加坡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據以解釋之。如有爭議,新加坡共和國法院具有絕對及專屬管轄權。

 

更新至 2024 年 八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