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点此查看意大利语版本运输条件。
条款1
在这些《条款》里,除非文章要求或直接规定,否则如下陈述是分别赋予的意思,即:
协议经停地点,针对《公约》和这些《条款》,(承运人可以依据条款 10进行更改)是指除了出发地和目的地之外的,在机票上规定的或按照乘客路线的预订经停地点出现在承运人时刻表上的那些地点。
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以及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销售代理人。
行李是指在乘客旅行中为其穿戴、使用、舒适或便利所必要的或适当的诸如物品、财物和其它个人所有物。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其包括乘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行李核实是指与乘客托运行李的承运有关的机票部分。
行李鉴明标签是指由承运人发行的专用于托运行李鉴明的文件。
禁止旅行通知是指承运人开具给乘客,并告知其不可搭乘承运人所有航班旅行的书面通知。
承运人包括出售机票的航空承运人以及针对乘客和/或其行李实施或承担承运义务的或提供与此类航空运输相关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所有航空公司。
《承运人条例》是指由承运人公布的,在开始提供承运服务时生效的或出票日期(取决于两者的适用情况)生效的且不同于其它条款的规定,其用于管理针对乘客和/或行李提供的承运服务,并且包括有效的适用的价目表。
托运行李是指由承运人提供单独托管并且,托运人会针对其签发行李托管证的行李。
连续客票是指出售给乘客的机票,其与另外一张机票共同构成一个运输合同。
《公约》是指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于1995年9月28日在海牙进行了修订的《华沙公约》,或于1975年在蒙特利尔修订的第一次补充条款,或于在海牙和1975 年在蒙特利尔修订的第二次补充条款,或于在海牙和1975年在蒙特利尔修订的第四次补充条款,或于1961年9月19日瓜达拉哈纳签署的补充公约,或于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国际航空承运统一规则(蒙特利尔公约)。
损坏包括由或与此处所提到的承运人所提供的承运或其它服务而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死亡、伤害、延误、丢失、部分丢失或其它损坏。
天数是指阳历天数,包括一周中的7天;如果用于通知,则发布通知的当日不计算在天数之内;如果用于计算有效期,则出售机票或航班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内。
电子票券是指在承运人的数据里保存的电子机票票券或其它有价文件。
电子机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发行的路线/收据,电子优惠券以及登机文件(如适用)。
机票票券是指带有“经停地点”符号的机票的一部分,或如果是电子机票,则为电子票券,其给出了乘客有权享用承运服务的特定地点段。
法国金币法郎是指由重量为65.5毫克,含金量为900‰的黄金制造的法郎。
行程/收据是指构成电子机票的一个或多个文件,包括根据《华沙公约》或其它条款所规定的信息或通知。
正价机票是指针对头等舱、中级或经济/二等舱服务开设具有一定使用期限的最高费用机票。
乘客是指除了乘务人员之外的,经过承运人的许可而享受承运服务的任何人。
乘客票券或乘客收据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出售的机票的一部分,其被进行了如此标记,并且最终由乘客持有。
特价机票是指除了正价机票之外的机票。
SDRs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中途停留是指在出发地和目的地之间由乘客提出的且经过承运人提前同意的行程中断。
机票是指带有“客票和行李托管证”标题的文件,或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出售的电子机票,并且包括合同条款、通知以及其含有的优惠券。
非托运行李是指乘客的除了托运行李之外的任何行李。
条款2
引用的名词“他”以及其衍生词指代任何人,不区分性别。
这 第一款:一般规定
(a) (a) 本条件是机票中所指承运人的运输条件,除本条第二、三、四和五款另有规定外,适用于运送乘客及行李的所有航空运输,包括承运人作为奖励执行的任何其他相关服务。
(b) 除承运人在其规章或相关合同、票证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于免费和减价运输。
(c) 本条件和承运人规章、票价和费用,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假如没有变更,在本条件下的运输开始后适用。除承运人规章另有规定外,运输适用的票价和费用是机票的首段乘机联所涉及运输的开始日有效的票价和费用,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收据上标明首个航段的运输开始日有效的票价和费用。
第二款:包机
如果是按照包机协议提供的运输,则适用承运人包机规章(如有),本条件仅适用于包机规章中引用本条件的情形。如果没有适用的包机规章条款,在包机协议条款和包机客票未排除本条件或没有与本条件冲突的情况下,本条件对这类运输适用。根据包机协议接受运输的乘客,不管是否与该乘客达成的协议,都同意受这类协议适用规定的约束。
第三款:代码共享
在某些服务上,“承运人”与其他承运人有约定,称为“代码共享”。 这意味着乘客即使在承运人处定妥座位并持有承运人名称或航空公司代码指定为承运人的机票,其他承运人也可飞行该航班。 如果这样的安排适用,承运人将在乘客预订时把飞行航班的承运人告知乘客。 更多详情,请参考 www.singaporeair.com.sg。
第四款:基本法律
本条件中如有与适用公约、法律以及与双方协议无法豁免的政府规章、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适用公约、法律以及政府规章、命令或要求为准。任何条款的失效不影响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第五款:条件高于规章
除此处规定的以外,如果本条件与承运人规章相矛盾,以本条件为准,除非美国或加拿大实施的关税适用,在这种情况下以关税为准。
第一款
(a) 机票是合同的初步证据。
机票构成承运人和机票上所列乘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承运人仅向持有机票的乘客或作为付款或部分付款证据持有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填开的其他承运人凭证的乘客提供运输服务。机票是且任何时候都是填开机票承运人的财产。机票上的合同条件是本运输条件部分条款的概括。
(b) 机票的要求。
持纸质机票的乘客未能出示按照承运人规章填开且包含航班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乘机联和乘客联的有效机票,则无权要求乘机。此外,乘客出示残缺机票或非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更改的机票,也无权要求乘机。在电子客票的情形下,乘客提供能识别的身份,有按照承运人规章填开的包含在承运人数据库中的有效适时机票,方可要求乘机。
(c) 机票遗失等。
如果乘客的机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残缺,或出示的机票未能包括乘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经乘客要求,填开机票的承运人以承运人规章为准在收到符合承运人要求的证据(即适时填开了所指航班有效的机票)时,通过重新填开票来更换遗失的全部或部分机票,假如遗失或找不到的机票或乘机联被人冒用或冒退,乘客同意按承运人所描述的形式支付承运人相应的新机票费用。
(d) 机票不得转让。
机票不得转让。如不是有权乘机的人凭该机票乘机或退票,而承运人非故意、非过失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承运人对原机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如机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承运人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机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承运人对原机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而且,如上述无权乘机的人使用机票,无论有权乘机的人是否知情和/或同意,承运人概不对无权乘机人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伤亡、延误运输及其行李和其他个人财物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到达负责。
(e) 乘客要求的变更
乘客要求的机票变更将以承运人规章为准,要求支付更改费。
第二款
(a) 有效期限 机票从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机票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机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但是机票、本运输条件或承运人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b) 有效期的延长
由于下列承运人原因,乘客未能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
取消乘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或
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是乘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是中途停留地;或
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或
造成乘客错失衔接航班;或
替换了不同的舱位等级;或
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其
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机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c) 持正常票价机票或持有效期与正常票价机票相同的特种票价机票乘客未能在机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承运人在该乘客申请定座时未能提供该机票舱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其机票有效期可以延长至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机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不超过申请定座后七天。
(d) 乘客开始旅行后,因病不能在机票有效期内继续旅行,除承运人对乘客所付票价另有适用规定外,机票有效期可以延长到根据医学证明该乘客已恢复适宜乘机之日,或延长到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机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当机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或电子客票上未使用的电子联部分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中途停留地时,有效期则可以按照承运人规章,从医学证明上所示适宜乘机之日起,正常票价机票或与正常票价机票具有相同有效期的特种票价,延长最多不超过三个月;其他情况下延长最多不超过七天。患病乘客的直系陪同家属,其机票有效期也可根据承运人的规定予以延长。
第三款:票联使用顺序
(a) 机票的乘机联,或电子客票的电子联,必须按照机票上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按顺序使用。
(b) 如果国际运输机票的第一航段乘机联或电子客票电子联未使用,乘客于中途停留地或约定经停地要求开始旅行,则机票无效,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c) 每一张乘机联或电子客票电子联上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定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承运人接受运输。如果乘机联或电子客票电子联上没有填明定座情况,则应按照有关的票价条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办理定座。
(d) 如适用,此前未交回给承运人的乘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在整个旅程中由乘客保管,在承运人要求时向承运人出示和交回适用的乘机联。
(e) 如果乘客没能按顺序使用机票的乘机联,或电子客票的电子联,承运人有权根据承运人规章重新计算上述已用机票的费用,而乘客有责任支付重新计算的费用与其已付或应付费用间的差额。
(f) 除上述第三款 (a)、(b) 和 (e)规定以外,通过承运人的网站、承运人售票处、经承运人授权的旅行社或承运人呼叫中心,于意大利购买的新加坡航空的机票亦适用于以下规定:
(i) 在下列情况中,即使乘客不按票联顺序使用客票中的航班,承运人将视客票有效:
(a)乘客通知承运人,他/她不能使用机票中的去程航段(No Show),但计划使用客票中的回程或后续航班;以及
(b)乘客须在距未使用的客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二十四(24)小时前通知承运人,或者在未使用客票返程或后续航段距计划起飞时间二十四(24)小时内,至少在计划起飞两个小时前通过+39 06 478 55360和/或it_feedback@singaporeair.com.sg通知承运人。
(ii) 在第三款中(f)(i)的规定适用中,承运人不得向乘客征收差价或额外费用。
(iii) 如果承运人未收到第三款中(f)(i)(a)和第三款中(f)(i)(b)规定所述的通知,依据第三款(a), (b)和(e)的上述规定,承运人有权取消客票中的任何返程或后续航班。
第四款:承运人名称和地址
承运人的名称在机票上可采用缩写形式。承运人的地址应该是与机票“承运人”框中第一个承运人名称缩写相对的出发机场,或电子客票的行程单/收据上列为第一个航段的出发机场。
在符合政府要求、承运人规章和承运人航班时刻表的情况下,可允许在约定经停地点中途停留。中途停留必须事先安排和填入机票。如承运人规章所规定,中途停留应支付额外的费用。
第一款:一般规定
(a) 票价指乘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点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机场或者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除非承运人规章约定完成这类地面运输不另外收费。
(b) 除承运人规章另有规定外,承运人不提供机场与机场或者机场与市区的地面运输。对这类地面运输服务方的行为或疏忽,承运人不负责,所以也不因承运人员工或代理人在帮助乘客获得这类服务上所作的任何事而承担责任。如果承运人本身提供地面运输服务,本条件和承运人规章应视为适用于这类服务,按照承运人规章使用这类服务应付的额外费用,乘客未使用该服务时也不退还。
(c) 除承运人规章另有规定外,飞机上提供的餐食免费。含酒精饮料和提供的机上娱乐设备,根据承运人规章收取相应费用。不是飞机上免费提供的餐食,不包括在票价中,乘客须付费,但是承运人规章另外规定除外。
第二款:适用票价
受本条件约束的运输适用票价是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委托机构公布的票价,无公布票价的为按承运人规章确立的票价。根据政府规定和承运人规章,适用票价是机票首段乘机联所涉及运输的开始日有效的一个或多个航班的票价,或电子客票行程单/收据上标明首个航段的运输开始日有效的一个或多个航班的票价。当收取的金额不是适用票价时,应当按照承运人规章由乘客补足差额,或者视情形而定由承运人退还差额。
第三款:票价优先权
除承运人规章另有规定外,公布的票价优先于对两个相同地点之间经过相同航线的同个舱位等级适用的中间票价合计。
第四款:路线
除承运人规章另有规定外,票价仅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同个票价有多条旅行路线的,乘客可以在出票前指定路线。
乘客未指定路线的,由承运人确定路线。
第五款:税款和费用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乘客或由乘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按规定征收的税款或者收取的费用,均不包括在公布的票价和费用之内,该项税款或者费用由乘客支付,除非承运人规章另有规定。 对美国消费者销售的票价,所有税款和费用均包括在公布的票价之内。
第六款:货币
根据适用法律,票价和费用可以承运人接受的任何货币支付。支付的货币不是公布票价货币的,按照承运人规章指定的兑换率换算后支付。
第一款:定座要求
(a) 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方可认为定座已确认:(1) 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将定座信息录入相应乘机联或电子客票的电子联;(2) 已经适时向乘客填开机票,或者在承运人数据库中适时创建电子客票;并且 (3) 乘客在承运人规章中载明的购票时限内支付了机票款(或与承运人签订了信贷协议)。不符合任何以上条件的定座,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自行取消。
(b) 如承运人规章所规定,某些票价可以附有限制或免除乘客变更和取消定座权利的条件。
第二款:个人资料
乘客认可向承运人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获取相关运输服务、办理移民和入境手续、便于政府机构利用个人资料,政府机构可以与其他政府机构共享这些个人资料,这超出承运人的掌控范围。为此,乘客授权承运人保留其个人资料,且有权将资料传输给地处任何国家/地区的承运人办事处、其他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个人数据的收集将根据承运人隐私政策执行,乘客可以从任何承运人办事处或 www.singaporeair.com 获取隐私政策副本。不过,请注意政府规章可能要求我们提供乘客/客户资料的信息或允许访问乘客/客户资料。
第三款:座位安排
承运人不保证提供任何特定位置的机上座位,乘客对按照机票中的座位等级所可能分配的机上座位要予以接受。
如果乘客认同自己有残疾,承运人将根据适用法律提供座舱。
第四款:未乘坐服务费
根据承运人规章,已经定座但未能乘坐或未能在承运人规章描述的取消时限内取消定座的乘客,须支付服务费。
第五款:通信费
除保证机上原始定座安全发生的通信费外,对与乘客定座或旅程有关的以及承运人因乘客要求发生的通信费,乘客应支付相关费用。
第六款:承运人对续程座位的取消
如果乘客不使用定妥的座位又未能告知承运人,承运人可以取消或要求取消任何续程或返程座位。
乘客应在航班起飞前预留足够的时间到达机场登机手续办理处和登机口,办妥所有政府规定的乘机手续及出境手续,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迟于承运人规定的时限。乘客未能及时到达承运人的乘机登记处和登机口,或者未出示其有效旅行凭证并未作好旅行准备,承运人可以为不延误航班而取消乘客预定的座位。对乘客因未能遵守本条规定所产生的遗失和支出,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款:拒绝运输权
承运人出于安全或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运输乘客及其行李:
(a) 为了遵守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或者
(b) 乘客因其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
1) 要求承运人超越适用法律规定外的特殊帮助,或者
2) 给其他乘客造成不舒适,或引起其他乘客的反对,或者
3) 对本人或其他人员的生命或财产可能造成危害或危险;或者
(c) 乘客不遵守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或不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劝导;或者
(d) 乘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
(e) 乘客未支付适用票价、费用和税款,或未遵守承运人与乘客(或支付票款者)达成的信贷协议;或者
(f) 乘客:
1.未出示本人的有效护照、签证或其它旅行证件
2.或者可能企图在其过境国家非法入境
3.或者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
4.或者拒绝按照承运人的要求凭收据将其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管;或者
(g) 机票:
1.为非法取得或者其机票不是从出票承运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处所购得,或者其机票已经挂失,
2.或者其机票为伪造机票,
3.或者其乘机或电子联非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所更改或已残损,
4.承运人保留收存上述机票的权利;或者
(h) 交验机票的人不能证明自己是机票上列明的人。承运人保留收存上述机票的权利;或者
(i) 被开禁运通知者在禁运期内购买了机票。一旦被开禁运通知,他将不得购买机票或让或要求其他人为其购买机票。如果他企图在禁运通知实施期间旅行,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他有权自愿退票。禁运通知须规定禁运生效的日期。
第二款:拒绝运输的追索权
根据第一款的安全原因或第一款第 (a)、(b)、(c)、(d)、(e) 或 (f) 项中规定的任何原因被拒绝运输的乘客,唯一的追索权应该是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对未使用机票或部分机票退款,另外须扣除第 1(b)(2) 或 1(c) 项任何适用服务费。除本款规定的以外,对任何人因依据第一款拒绝运输引起或与其相关的任何退款、遗失或支出,无论是按照侵权法、合同还是其他规定,承运人都不承担责任。
第三款:载运限制
儿童、无自理能力的人、孕妇或病患乘客,应当经承运人事先做出安排,在符合承运人规章的情况下,承运人方予以载运。
第一款: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a) 乘客不得将下列物品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中运输:
按照本条件第一条第一款的定义不构成行李的物品;可能危及飞机或机上人员或财产安全的物品,比如爆炸品、压缩气体、腐蚀性物质、氧化放射性或有磁性物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令人讨厌或刺激性物质、液体(除乘客非托运行李里旅途中使用的液体外)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危险品规则以及承运人规章中规定的物品;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国家/地区的适用法律及其相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因为其重量、尺寸或特性在承运人看来不适合运输的物品,比如易碎或易腐烂物品;除本条第十款规定外的活体动物。
(b) 如果乘客拥有或其行李中包括武器和/或军需品,应在开始运输前交由承运人检查。 如果承运人接受运输这类物品,可以要求将它们托运至目的地机场并代为保管至乘客抵达目的地机场为止。
(c) 乘客不应在托运行李中夹入易碎或易腐烂物品、现金、珠宝、贵重金属、银器、可流通票据、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样品、药品。
(d) 各个国家/地区根据 ICAO 新颁布的指导方针对液体、喷雾剂和凝胶运输实行了限制。 有关各个国家/地区所实施限制的更多信息,请参见 www.singaporeair.com
(e) 如果运输本款第 (a)、(b) 或 (c) 项中所述的物品,无论这类物品是否禁止作为行李运输,都得遵守本条件中适用于行李运输的收费制度、责任限制和其他条款规定。
第二款:拒绝运输权
(a) 承运人可以拒绝作为行李运输本条第一款中所述的禁止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一经发现可以拒绝进一步运输任何这类物品。
(b) 承运人可以因尺寸、形状、重量或特性拒绝作为行李运输任何物品。
(c) 除非与承运人提前做好运输安排,否则承运人可以在晚一点的航班上运输超过适用免费限额的行李。
(d) 除采用行李箱或其他类似容器正确包装以确保在正常处理情况下运输安全外,承运人可以拒绝接受行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第三款:检查权
承运人为了安全原因,可以要求乘客接受对乘客本人及其行李进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乘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检查乘客的行李,以确定他是否拥有或其行李中是否含有上面第一款第 (a) 项所述的任何物品或按照上面第一款第 (b) 项未向承运人出示的任何武器或军需品。如果乘客不愿意接受检查,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乘客和行李,因此被拒绝运输的乘客唯一可以向承运人追索的应该是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计算的退款。
第四款:托运行李
(a) 行李一旦交给承运人托运,承运人应代为保管并为每件行李填开行李识别标签。
(b) 如果行李上未写明乘客的姓名、首字母或其他个人识别信息,乘客应在行李上贴上这类识别标志方可托运。
(c) 托运行李与乘客同机运输,除非承运人决定这样行不通,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在有空间的承运人下一个航班上运输托运行李。
第五款:免费行李限额
乘客可以免费携带指定的行李,以承运人规章的条件和限制为准。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乘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限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免费行李限额合并计算。
第六款:超重行李
乘客的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限额的部分,应按承运人规章中规定的费率和方式支付超重费。
第七款:行李价值申报及收费
(a) 乘客超过适用责任限额的托运行李须办理价值申报。如果乘客进行价值申报,应支付相应费用。
(b) 除承运人规章另有规定外,价值申报在始发地应支付整个行程到最后目的地的费用;倘若乘客在中途停留地途中申报超过最初申报的价值,中途停留地至最后目的地的价值增加部分应支付附加的价值申报费。
(c) 如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价值申报服务的其他承运人承担,承运人可以拒绝接受托运行李价值申报。
第八款:非托运行李
(a) 乘客携带入客舱的行李须妥善安放在乘客前面的座椅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承运人确定的超重或超大物品不得带入客舱。
(b) 不适合在货舱内运输的物品(如精制乐器等),乘客应提前通知承运人,在获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带入客舱内。此项服务单独收费。
第九款:行李领取和交付
(a) 乘客应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尽早领取行李。
(b) 承运人凭行李票在乘客按照运输合同付清所有应向承运人支付的未付总额后,交付托运行李。对于领取托运行李的人是否确系乘客本人,以及由此造成的遗失、损坏或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行李在行李票上所示的目的地交付。
(c) 如领取行李的人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识别)标签,应提供承运人认可的证明,必要时按承运人的要求,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给承运人造成的遗失、损失或费用后,方可领取行李。
(d) 持行李票的人在领取行李时,未提出异议,即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十款:动物
(a) 动物是指家庭驯养的狗、猫、鸟和其他宠物。乘客托运动物,应将其妥善地装入坚固容器内,并提供入境国或中转国要求的有效的健康和防疫证明、入境许可和其他文件,且事先征得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运输,以承运人规章为准。
(b) 作为行李托运的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均不得计算在乘客的免费行李限额内,应按超重行李交付运费。
(c) 导盲犬、助听犬及其容器和食物,按照承运人规章办理,可以免费运输,并计入正常免费行李限额。
(d) 动物运输受乘客对此类动物承担全部责任的条件约束。 如动物因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受伤、遗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款:不保证班期时刻
(a) 承运人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乘客及其行李。机票、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仅供参考,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承运人不对衔接航班负责。
(b) 时刻表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承运人可以在情况需要下更改或删除机票或时刻表中标明的经停地点,以及在无须给予通知的情况下替换其它的承运人或飞机。
(c) 承运人对班期时刻表或以其它形式公布的时刻表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承运人对其雇员、代理人或承运人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日期、时间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第二款:航班取消及变更等
(a) 如果承运人取消、终止、转移或延误航班,未能向乘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或事先已分配的座位,或未能在乘客的中途停留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乘客错失衔接已定妥座位的航班,承运人考虑乘客的合理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尽快为乘客安排其定期航班;或者
(2)为乘客签转到其自有定期航班或其他承运人定期航班或地面交通,重新把乘客运送到机票或适用部分机票上列明的目的地。改变航程后如票价、超重行李费用及适用服务费的总额高于机票或适用部分机票的退款金额,承运人不应向乘客收取额外的票价或费用,如改变航程后的票价和费用低于机票或适用部分机票的退款金额,承运人应退还差价;或者
(3) 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退款。
(b) 在情况需要时,承运人可以取消、终止、转移、延迟或延期航班,替换其他类型的飞机,或省略中途停留地点或目的地点,且无需给予通知。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根据前述第 (a) 项运输、改变航程或进行退款,且不应对乘客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c) 如果情况是不然会超出飞机的重量限制或载客人数,承运人应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决定不运输哪些乘客或物品。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应根据前述第 (a) 项运输、改变航程或进行退款,且不应对受影响的乘客承担任何进一步责任。 第三款:美国机场停机坪延误 在美国机场发生停机坪延误时,应适用实际承运人的停机坪长时间延误应急预案。
第一款:一般规定
由于承运人未能按照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或由于乘客自愿改变其安排,承运人应按照本条和承运人规章,对未使用的机票或其未使用的部分航程办理退票。
第二款:退款对象
(a) 除本条后面所规定外,承运人在收到有效证明后有权向机票上载明姓名的人或向机票付款人办理退款。
(b 如果机票上载明的乘客不是机票付款人,并在机票上载明退票限制条件的,则票款只退给机票付款人或其指定的人。
(c) 除机票遗失的情况外,申请退票人应向承运人提供乘客联或乘客收据以及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方能办理退票。
(d) 承运人将票款退给持有乘客联或乘客收据以及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并符合本款第 (a) 或 (b) 项规定的人,被视为正当退款,承运人立即解除责任,任何其他人也不承担任何进一步的退款赔偿责任。
第三款:非自愿退款
如果承运人根据第八条第一款(以第八条第二款为准)或根据第九条第三款或在第十条第二款中载明的情况下拒绝运输,退款金额按照承运人规章中与那里描述为“非自愿退款”的退款相关的规定计算。另外,承运人将向乘客退还乘客根据第六条第五款支付的通信费。
第四款:自愿退款
如果由于非第三款所列原因乘客要求退还机票款,退款金额根据承运人规章中与那里描述为“自愿退款”的退款相关的规定计算。
第五款:遗失机票退款
如果机票全部或部分遗失,凭有效的遗失证明、在支付所有适用服务费后可办理退款,前提是
(a) 遗失全部或部分机票尚未使用、退款或更换,以及
(b) 遗失全部或部分机票如被他人使用或被拥有机票的人冒退,申请退款的人以承运人可能描述的形式同意向承运人归还退票金额。
第六款:拒绝退款权
(a) 如果申请退票超过机票有效期满后三十天提出,承运人可以拒绝退票。
(b) 提供给承运人或政府官员作为准备离境证明的机票,承运人不予退票。但如果乘客确已取得居留许可或将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使用其它运输方式离境的,在乘客提供给承运人认为满意的证明后,承运人可予以退票。
第七款:货币
办理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和退票地国家的法律及其它有关规定。根据前述规定,用原付货币退款,但也可以用新加坡元或原购票地国家货币或退票地国家货币退款。
第八款:退票主体
退票的主体只能是原填开机票的承运人或根据承运人规章进行这样授权的代理人。
第一款:
如果乘客在飞机上的行为危及飞机或机上任何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不遵守机组的指示,或有其他乘客有理由反对的行为,承运人可以采取一切必要适当的措施,包括对乘客的管束,以制止这种行为。
第二款:
乘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收音机、电子游戏机或包括无线电操纵的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未经承运人许可,乘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除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以外的任何其他电子设备。
如在签订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承运人还同意安排附加服务(比如宾馆住宿和地面短途旅行),无论是否向承运人账户支付这类附加服务的费用,承运人只充当乘客的代理人,由于在安排此项附加服务中造成的或与其相关的损失、遗失或费用,承运人对乘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款:一般规定
乘客必须完全遵守有关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和飞越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以及承运人规章和指示,并承担全部责任。承运人对其雇员或代理人为了协助乘客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所提供的无论是书面的或其它形式的任何帮助或信息均不承担责任;对任何乘客因未能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而产生的后果,承运人也不承担责任。
第二款:旅行证件
乘客必须出示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所要求的出境、过境、入境、健康和其它证件,乘客也必须允许承运人收存其副本或复印件。乘客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或所持证件不完备,或者乘客不允许承运人收存其证件副本或复印件,承运人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第三款:拒绝过入境
由于乘客未获准过境或进入目的地国家,承运人按照有关国家的政府命令将乘客运回其出发地或其它地点时,该乘客应支付适用票价。乘客已经支付给承运人的未使用航段的任何款项或者该乘客在承运人手中的任何资金,承运人均可用于支付上述票款。用于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的机票,承运人不予办理退款。
第四款:乘客承担罚金、拘留费等
如果由于乘客未能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或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而造成承运人支付或垫付罚金、罚款或承担任何费用,乘客应足额偿还承运人支付或垫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及承担的任何费用。乘客已经支付给承运人的未使用航段的任何款项或者该乘客在承运人手中的任何资金,承运人均可用于支付上述支出。
第五款:海关检查
海关或其他政府人员要求检查其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乘客必须到场接受检查。对乘客因未能遵守本款规定所产生的遗失和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款:安全检查
乘客应接受政府或机场行政人员或承运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七款:
承运人根据自己对适用法律、政府法规、指令、命令或要求的合理判断决定拒绝或已经拒绝对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不承担责任。
由数个连续承运人依照一本机票或一本机票及其连续客票提供的运输,应被视为一项单一的运输。
第一款: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我们对乘客及行李的运输责任受公约约束,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我们对乘客及行李的运输责任受适用国家法律约束。本运输条件如有与强制性和适用公约条款或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则以后者为准。 但是,签订《华沙公约》第 22(1) 条允许的特殊合同的,新加坡航空公司同意在适用公约且根据 SIA 服务执行的所有国际乘客运输方面:
(a) 它将对乘客的死亡、受伤或其他身体伤害的可恢复补偿性赔偿要求,不援引《华沙公约》下的责任限制;
(b) 对于上述索赔不超过 100,000 SDR 的部分,不以《华沙公约》规定:承运人在证明自己或其代理人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或者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无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的情况下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为理由,为自己辩护;
(c) 除前述第 (a) 和 (b) 项规定外,保留《华沙公约》下适用的对上述索赔及相关第三方进行所有辩护的权利,也保留对任何其他人的所有追索权,包括但不限于分摊权及赔偿权;以及
(d) 对于公共社会保险或类似机构所做的理赔(除美国的这些机构外),无论如何断言,既不适用前述第 (a) 项下的限制免除,也不适用前述第 (b) 项下的放弃辩护。上述理赔应受《华沙公约》下的责任限制和辩护约束。
第二款:
在适用公约的非国际运输中:
(a) 对乘客或其托运行李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是乘客一方存在疏忽大意,承运人的责任应遵循适用法律中有关受害一方自己过失的规定。
(b) 对于延误,除本运输条件规定外,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款:
在与前述各项规定不相抵触的情况下,无论是否适用公约,以下条款均适用:
(a) 如果承运人是连续承运人,对由其他承运人飞行的旅程部分,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如果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对于发生在飞机上或者上下飞机过程中引起的伤亡事故,承运人承担责任。如果承运人是订约承运人但不执行任何部分的运输飞行,对于发生在任何运输部分、在飞机上或上下飞机过程中引起的伤亡事故,承运人承担责任。
(b) 对非托运行李造成的损失,承运人无过失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是乘客一方存在疏忽大意,承运人的责任应遵循适用法律中有关受害一方自己过失的规定。
(c) 因承运人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要求或因乘客未能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规、命令、要求造成的任何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d) 如适用《华沙公约》,承运人对托运行李遗失、损失或延误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每公斤二百五十法国金法郎或等值货币(美国的等值货币约二十美元);承运人对乘客的非托运行李遗失、损失或延误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每位乘客五千法国金法郎或等值货币(美国的等值货币约四百美元)。如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遗失、损失或延误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288特别提款权(约1,604欧元)。在这两种情况下,如果按照适用法律其他赔偿责任限额适用,则应适用其他限额。根据公约,行李票上如果没有记录行李重量,托运行李的总重量被认为不超过承运人规章所规定的所乘舱位等级适用的免费行李限额。按照本条件第九条第七款办理价值申报的托运行李,其损害赔偿以该申报价值为限。如部分托运行李遗失、损失或延误,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应根据该部分行李的重量按比例减少。
(e)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经证实损失的金额。此外,承运人不再承担间接或后果性损失责任。
(f) 由于乘客行李中的物品对乘客造成伤害或对其行李造成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由于乘客行李中的物品对他人造成伤害或对他人或承运人的财产造成损失,该乘客应赔偿承运人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
(g) 除按照公约运输的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外,对于乘客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行李中夹带的易碎或易腐烂物品、现金、珠宝、贵重金属、银器、可流通票据、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他身份证件、样品、药品,不管承运人是否知情,这些物品的损失,承运人概不承担责任。
(h) 由于乘客本人的年龄、精神或健康状况而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任何疾病、伤害、残疾或死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i) 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三款或第十条第 2(b) 或 (c) 款所提及情况外,承运人如未能提供已按照第六条定座的座位,在不损害任何相关国家法律强加给承运人的义务的情况下,承运人对此类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补偿乘客住宿、餐食、通信和来往机场地面交通的合理费用,以及补偿乘客每天不超过五十美元的其他损失,或补偿截止承运人能够提供其自有后续航班或其他承运人航班的同等座位为止的部分费用。
(j) 承运人的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雇员和代表以及将飞机提供给承运人使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和代表。承运人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代表以及任何人所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第四款:
除非本条件中有明确规定,本条件不排除公约或适用法律对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任何规定的适用。
第一款:异议通知
对于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最迟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异议最迟自托运行李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任何异议均必须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发出。有权提取托运行李的人未按以上规定提出异议的,不得向承运人提起诉讼。
第二款:诉讼时限
诉讼应当自飞机到达目的地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提起,否则就丧失对任何损失索赔和诉讼的权利。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根据案件受理法院地的法律确定。
承运人的任何代理人、雇员或代表均无权变更、修改或放弃本运输条款或承运人规章的任何规定。
第一款:华沙公约和/或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性
如果乘客的旅程涉及最终目的地或在出发国家以外的国家停留,则通知该乘客国际条约(指蒙特利尔公约或其前身华沙公约,包括其修正书)可能适用于整个旅程,包括在一个国家境内的上述旅程的任何部分。对于该等乘客,条约(包括适用的收费表中体现的特殊运输合同)管辖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乘客死亡或伤害以及行李毁坏或丢失或损坏及乘客和行李延迟承担的责任。
第二款:889/2002号欧盟条例要求的通知——航空公司对乘客和乘客行李承担的责任
如果乘客的旅程涉及最终目的地或在出发国家以外的国家停留,则通知该乘客国际条约(指蒙特利尔公约或其前身华沙公约,包括其修正书)可能适用于整个旅程,包括在一个国家境内的上述旅程的任何部分。对于该等乘客,条约(包括适用的收费表中体现的特殊运输合同)管辖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乘客死亡或伤害以及行李毁坏或丢失或损坏及乘客和行李延迟承担的责任。
第三款:14 CFR 250.11(a)美国交通部要求的通知——航班超订
航空公司航班可能被超订,预订已经获得确认的乘客其航班可能会发生无法提供座位的情况,尽管这种可能性很低。如果航班被超订,只有航空公司工作人员首先询问是否有人自愿放弃其预订以交换航空公司选择的赔偿后,才可以拒绝向乘客提供座位。如果没有足够的自愿者,航空公司将按照其具体登机优先顺序拒绝其他人登机。非自愿被拒绝登机的乘客有权获得赔偿,只有少数情况例外,包括未能遵守承运人的验票登机截止时间,而该信息可以从航空公司那里索要相关资料;关于赔偿支付和每个航空公司登机优先顺序的完整规则可以在所有机场柜台和登机处获得。 一些航空公司不对从某些境外国家出发的乘客适用上述消费者保护,尽管该等乘客可以获得其它的消费者保护。具体内容请向航空公司或旅行代理人核实。
第三款:行李责任限制通知
如果任何行李未妥善或适当包装,承运人不应对该等行李负责。除根据公约运输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外,承运人不对包含在乘客托运行李和随身携带行李中的易碎或易腐坏物品、金钱、珠宝、贵重金属、银器、可流通票据、证券或其它贵重物品、商业文件、护照和其它身份证明文件、样品、药品或药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或交付延迟负责,且无论承运人是否对此知情。
尽管承运人对乘客的行李轻拿轻放,但刮痕、刻痕或灰尘还是有可能出现。除适用公约或其它法律另有要求外,承运人不对行李的正常损耗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行李突出部分的损坏或损失,例如附属于行李的皮带、口袋、拉手、挂钩、轮子或其它附着在行李上的物件等。
承运人名称:新加坡航空公司
名称缩写:SIA